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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晚報12月22日報道記者昨日從《河南省消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新聞發布會上獲悉,該《條例》已於2010年9月29日經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通過,將於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實行。其中,《條例》明確提出,禁止組織未成年人參加火災撲救。
此外,相比修訂前,《條例》在政府消防責任、應急救援工作和滅火義務等方面進行了細化和明確;對於日益嚴重的城中村消防形勢,《條例》也給予重視,出臺了相關細則。
亮點變化 1.政府消防責任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業務經費、政府組建的專職消防隊和消防文職人員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致使本地發生重特大火災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滅火義務《條例》第五十一條明確規定,禁止組織未成年人參加火災撲救。
今年年初,南陽淅川縣8歲男孩梁爍因救火被燒成重傷,《條例》中添加了此條規定,既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的生命關愛,也是社會道德理性的回歸。
3.城中村消防安全近年來,城中村的住房和人口高度密集,消防安全隱患多,逐漸成為消防安全的『孤島』。
《條例》中規定,省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發展的實際情況,對城中村既有建築物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城中村、舊工業區、老城區消防安全工作的監督檢查,根據需要建設和改造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車通道,有條件的,配備必要的消防裝備。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公約,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組織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初起火災撲救和救援救助等工作;在火災多發季節、農業收獲季節、重大節日和鄉村民俗活動期間,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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