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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在田 學者
刑嫌23年:疑罪從無不能只說不做
桐城派文人方苞曾在《獄中雜記》中揭露封建時代監獄的弊端,其中一條就是長期羈押未審未決、既無法證明有罪也無法證明無罪的『人犯』,許多這樣的『人犯』不得不長期忍受囹圄之苦,有些甚至因此致殘、致死。
這種封建時代的極端現象固然已不復存在,但將無法定案的『嫌犯』長期羈押,或令其長期背負刑嫌負擔的事,卻並未絕跡。雲南文山州4名被指控殺人的村民自1987年至今未定案,被看守所羈押8年,以『取保候審』名義,頂著『刑嫌』的大帽子一直到今天。(12月23日《雲南信息報》)
古代刑訊制度之所以造成大量無法定案的『人犯』被長期羈押,關鍵在於舊刑律雖原則上強調『不縱不枉』,主張『失出』(明明有罪卻判無罪)和『失入』(明明無罪卻判有罪)都應承擔責任,但實際操作中卻對『失出』嚴懲而對『失入』寬縱,認為『不放過一個壞人』比『不冤枉一個好人』更重要。這種司法意識,即使在古代也被詬病。
事實上,今天的司法制度早就明確了『疑罪從無』的原則,1996年3月修訂的《刑事訴訟法》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從文山州的案件看,警方至今仍聲稱『偵查未結束』、『嫌疑未排除』,但當事4人被羈押8年,遠超3個月的最長限;取保候審16年,更超出1年為限的取保候審期。根據《刑事訴訟法》,審查起訴階段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警方和檢察院不能以補充偵查為借口,長期拖延案件進程;如果證據不足,應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的判決。
文山警方時隔23年仍以『偵查未結束』為口實,使案件停滯在偵查取證階段,不僅違反『疑罪從無』的原則,也與辦理刑案的法定流程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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