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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連續報道了『四歲鋼琴神童要炒經紀人』一案後,廣大讀者強烈關注未成年人簽訂《演員經紀合同》涉及的法律問題。此類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在哪種條件下可以解除?昨天,記者采訪了法學專家和社會學專家。專家表示,在類似合同中,要優先考慮『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原則』。
記者調查 八成家長拒絕簽訂合同
記者昨天與位於河西區的一家鋼琴培訓學校取得聯系。這家學校的工作人員對記者說,如果只帶孩子來學琴,是不用簽訂什麼合同的,培訓的憑證只是發票。如果孩子學得比較好,學校可以推薦他去參加比賽,但學校不會做孩子的經紀人。河東區某鋼琴學校的說法與這家學校類似,家長可選擇不同等級的老師。
既然正規的學校不提供演員經紀服務,那麼個別鋼琴『神童』與誰簽訂《演員經紀合同》呢?對鋼琴培訓情況非常熟悉的陳老師對記者說,孩子想成名就要拜名師。因為名師鋼琴造詣深厚,且對這個圈子非常熟悉。一些名師就是孩子的經紀人。也有個別孩子與經紀公司簽訂合同,由經紀公司給他們安排比賽和代言。當然,孩子的收入要分給自己的經紀人和經紀公司一部分。
另外,還有一種經紀形式,即某公司看上了某個鋼琴天纔,但不直接與孩子簽訂合同,而是讓孩子的老師與孩子簽訂合同。公司再與老師進行商業接觸,孩子在演出和代言中的相關責任要由老師負責。
據了解,本市學琴孩子的家長在與一些公司和個人簽訂經紀合同時都比較謹慎。十個向專業方向發展的孩子中,簽訂《演員經紀合同》的不超過兩個。也就是說,八成以上鋼琴天纔的家長不會給孩子簽訂《演員經紀合同》。
專家解釋 涉及經濟利益合同無效
南開大學法學院院長助理、博士生導師陳耀東教授表示,未成年人不能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滿18周歲的公民纔能獨立簽訂民事合同。但不能因此說,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就不可以參加民事活動。他們的權利可以由監護人代理實施。孩子也並不絕對排斥參加一些商業活動,但仍要以有利於成長為目的。
允公律師事務所律師任秀福表示,成年人所簽的合同如果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或不存在其他合同無效的情況,就是合法有效的。而幼兒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父母是法定監護人。幼兒的演出或經紀合同,如果在目的上有很大程度的經濟利益因素,這個合同應該是無效的。
專家說法
合同有效纔能解除
陳耀東表示,合同解除的方式包括法定解除、協商和約定解除等。《演員經紀合同》並不是純粹的經濟合同,它還具有人身行為屬性。它的解除條件與一般合同存在不同。任秀福律師表示,對於經紀合同,尤其是幼兒經紀合同,一方不同意履行時不適合強制履行。但違約一方要根據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解除合同時,作為監護人的家長可代孩子行使民事權利。
天津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研究所所長張寶義表示,幼兒《演員經紀合同》在實施過程中存在很大變數,因此家長在簽訂時一定要慎重。合同解除後,雙方當事人都存在一定的法律責任。
任秀福律師表示,產生糾紛後,《演員經紀合同》可以作為證據,但前提是這份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否則合同的條款對雙方均不具有約束力。
新報記者張家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