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12月23日,河南省委書記盧展工講到安全保障問題時嚴肅指出:『今年我省煤礦安全事故多發,重特大煤礦安全事故就有7起,新聞媒體也經常報道「某某領導怒斥某某某某」,可是剛剛怒斥完又來一起,還沒來得及怒斥呢又來一起,如果煤礦安全生產再出這樣的問題,領導就不能總是怒斥別人,要怒斥就應該怒斥自己!』(大河網12月24日)
當領導人的怒斥餘音未了,新的礦難卻又猙獰而至,這確實令人很是難堪,是一種相當巨大的諷刺。要求領導人遇有事故後『怒斥自己』,實質上是要求首先尋找自身的責任,這樣的要求的確很有必要。
不過說到底,無論指向的對象為誰,也無論語氣有多麼嚴重,所謂『怒斥』也都只是道德層面的事情。對於人命關天的礦難來說,止步於道德層面的反思、內疚和批評,無論怎樣都是遠遠不夠的。
新華字典中,『斥』字有兩個主要的義項:一是『責備』,即『怒斥』之『斥』;二是『使離開』,即『排斥』之『斥』。筆者認為,當礦難發生,固然每個人都應從內心要有『道德之怒』,但更為重要的是落實『制度之斥』—————簡而言之,就是要有勇氣『使』大大小小的責任人盡數『離開』。
沒有『制度之斥』,所謂『道德之怒』搞不好就成鬧劇,諸多血的事實早已經無情地證明,所謂『怒斥』對於預防礦難是基本上沒有什麼效果的,但卻很可能成為某些人為自己卸責的一種表演手段。退一步說,即便『怒斥』者並不是為了表演,但在罹難者血跡未乾、其親人們眼淚橫飛的背景下,只是情緒化的事後怒斥亦未免顯得輕佻。
關於防范礦難,有一個早已經被人們講過無數遍的道理,即一定要落實責任,強化制度。如果每有礦難發生便一定會有烏紗帽落地,乃至蹲大牢、掉腦袋,礦難肯定不會成為如今這般社會頑癥。而所謂『怒斥』顯然很難撼動責任官員的烏紗帽,有引咎辭職之勇者畢竟少數。所以,面對礦難頻發,要有『道德之怒』,但更應強調『制度之斥』。□郭之純原題:勿以道德之怒替代制度之斥。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