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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的預測准確率到了60%的話,這個新條例能阻止強拆悲劇的效果,基本上就沒有什麼了。不過,這事兒也並不該感到詫異,這個條例這麼長時間都出不來,其中的利益牽涉之大當然是可想而知的
五岳散人
報載,距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次公開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結束還有5天的時候,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召開研討會,對二次意見稿提出9方面修改意見,准備周一正式向國務院法制辦提交。這將是北大法學者又一次就拆遷條例上書——『上書』這個詞實在是令人厭惡,透著那麼一股請君憐惜的勁兒,用個『致書』表達公民參與政策決定的態度會死麼?
一個詞的語境差別,大概就可以看出這個《新拆遷條例》將要面臨的尷尬處境。比如說學者們對於這個二次征求意見稿當中的第二條『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提出修改意見,建議把第一次當中原本就有的『為了公共利益需要』給加回去。雖然『公共利益』很難界定,但有這個說法總比隨便就可以征收要好。可惜的是,第一版原本有的東西都被拿下,還要教授們接著爭取把這個說法放進去。從這個角度來說,『上書』確實是上書啊。
而這個姍姍來遲、甚至不知道為什麼姍姍來遲的《新拆遷條例》當中,模糊且並無進步的地方著實不少,教授們提出了自己的意見,但這些意見能夠有多少變成現實,或者即使規定了而實際上無法做到的又有多少,讓人實在是不能過於樂觀。就我個人來說,由於關注了很久,倒是想做個預測。
公共利益這條有可能加上,畢竟公共利益是靠界定什麼是公共利益纔能實行的。至於說教授們建議公共利益當中刪除商業利益的合理要求,應該不會得到滿足。很多地方政府就是在用商業利益對地方經濟的振興是公共利益的觀念攪混水呢,這個要是加上限定如何得了?
決策民主與公眾參與可能會有限度地修改,使得公眾參與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但決策民主則完全不可能實現。因為公眾參與是可以規定細則,然後進行篩選參與人員的,就像聽證會一樣,而決策民主就必須建立相應的民主機制,哪怕就是投票呢,都是對於官意的某種限制,這是肯定做不到的事情。
變行政強拆為司法強拆是可能的,『裁執分離』制度不會真正威脅到地方政府的拆遷行為,因為就是現在的強拆當中,有些法律意識的地方政府已經開始利用司法的力量出動警察乾這事兒了,甚至連武警都能動用。而行政強拆還能告到法院,司法強拆不過是多了一道手續,在司法並不獨立的狀態下,這並無實際意義。
如果我的這些預測准確率到了60%的話,這個新條例能阻止強拆悲劇的效果,基本上就沒有什麼了。不過,這事兒也並不該感到詫異,這個條例這麼長時間都出不來,其中的利益牽涉之大當然是可想而知的。只是如果新條例真的不能起作用,以後還有什麼能夠保證我們對於政府的信心呢?這個代價不知道是否有人想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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