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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稅從2003年10月十六屆三中全會動議至今已經有近七年。從動議中看出,地方政府是預知沒有房產稅,後果很嚴重的。比如高房價會制約著人們的生活、消費,並妨礙社會的安定,但地方政府並未做出有效監管,放任自流。
政府有義務明確告知公眾,開征房產稅的目的、實施細則及推行辦法。2003年土地財政的苗頭當時在一些城市已經開始顯現,卻沒有有效解決,從而引發了暴力拆遷、樓市泡沫。征收房產稅是民生所指,由於這一制度懸而未決,滋生土地腐敗,導致了地方政府公信力下降,盡管目前,啟動了土地問責制,但不足以彌補其損失。通脹與高房價居高不下,民生艱難,開征房產稅無疑是最有效實現社會公正、調節貧富懸殊的必要手段。
開征房產稅有四方面的作用。一、推進房地產稅費改革、優化稅制結構,轉變或終結地方政府一味賣地求榮的局面。二、房產稅有利於打擊投機,抑制房價。三、地方政府應可以將稅收用於基礎建設、公共建設,如保障房建設,醫療文教福利保障方面。四、財政改革,鼓勵房地產以外的其他產業發展。
通過征收房產稅改善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照顧社會弱勢群體,促進社會公平。同時要提高資源配置效率,降低住房空置率,有效利用稀缺資源,抑制房地產市場過度投機需求。高門檻、高稅率征收,並且引入監督機制,專款專用於廉租房、保障房的建設。對於改善性住房消費應該列入被保護范圍。按照高稅率8%進行征收房產稅。否則容易造成稅費的轉移,這必然促使房租上漲,加重租房人的生活負擔,推動CPI值上昇,造成新的社會不安定因素。
筆者認為,稅收標准、執行力是征收房產稅奏效的關鍵。地方政府應本著對國民經濟和子孫後代,高度負責的態度,堅決遏制房地產泡沫,高瞻遠矚,謹慎設計,執行雷厲風行,公平處理。
具體實施過程中,根據經濟發展水平不同,進行差異化征收標准。將對個人住宅的套數或者面積劃定不同的檔次,每超過一個面積或者套數的檔次,其征收的稅率就會有相應程度的提高,擁有的房產套數越多,面積越大,其最終繳付房地產稅的稅率,就將越高。同時,對低於征收標准的家庭,可以補助。筆者對如下情形給予了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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