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修訂後的《發票管理辦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修改後的管理辦法進一步加大對發票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對虛開、偽造、變造、轉讓發票違法行為的罰款上限由5萬元提高為50萬元。
近年來,制作、兜售、使用假發票的現象比較嚴重。《發票管理辦法》根據新情況,增加規定:禁止非法代開發票;不得介紹他人轉讓發票;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假發票的,不得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和運輸;不得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並規定稅務機關應當提供查詢發票真偽的便捷渠道。
同時,《發票管理辦法》簡化了發票領購程序,從正面引導納稅人合法使用發票,拒用假發票。比如:取消了發票領購環節的資格審核程序,規定納稅人憑稅務登記證、身份證明和發票專用章印模即可辦理領購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應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發票領購簿;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直接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稅務機關也可以委托其他單位代開發票。
《發票管理辦法》對虛開發票的違法行為作了進一步細化,增強可操作性,並增加規定運用信息技術手段有效防范虛開發票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或者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為進一步加大對發票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發票管理辦法》作了以下規定:一是提高了對發票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對虛開、偽造、變造、轉讓發票違法行為的罰款上限由5萬元提高為50萬元,對違法所得一律沒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是對發票違法行為及相應的法律責任作了補充規定,包括:對非法代開發票的,與虛開發票行為負同樣的法律責任;對知道或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的,以及介紹假發票轉讓信息的,由稅務機關根據不同情節,分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法所得一律沒收。三是對違反發票管理規定2次以上或者情節嚴重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可以向社會公告,以發揮社會監督作用。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