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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線12月27日訊
明明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卻被人『合法』變更了;明明佔有企業50%的股份,卻莫名其妙『蒸發』了——這是仙居商人徐潤星在湖北宜城市投資時的遭遇。
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徐潤星找到了仙居縣城南法律服務所主任朱雲弟,委托其為全權代理人。從狀告宜城市工商局(被稱為『宜城民告官第一案』)開始,他打贏了連環官司,但至今未能真正實現自己的實際權益。
不遠千裡投資宜城事情要從2005年說起。
這一年,徐潤星應邀前往湖北宜城考察。此前,他從事醫藥化工行業已經多年,在仙居本地及江西、湖南等地辦有多家醫藥化工企業。
考察後,徐潤星覺得宜城的投資環境不錯。與本就認識的湖北襄樊商人系某商量後,兩人決定共同投資,創辦宜城市共同藥業有限公司(下簡稱共同藥業)。
在當年12月20日的《出資協議書》中,雙方約定,公司注冊資本為300萬元,股東共兩個(即徐潤星和系某),由徐潤星出資150萬元,以實物(廠房和設備)方式出資,系某出資150萬元,其中現金出資90萬元,實物出資60萬元。
對這一招商引資項目,宜城方面非常支持,市政府於2006年1月6日下發文件,給予相關優惠政策。
2006年5月15日,宜城市共同藥業有限公司成立,徐潤星擔任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隨後,徐潤星派仙居人王貴平長駐宜城,代其全權行使法定代表人職責,展開土地征用、四周糾紛處理、廠房設計、廠房前期建造、設備購置等一系列工作,並投入現金40多萬元。
2006年12月份,徐潤星將自有的價值近180萬元的儀器、設備、化學原料及半成品等,從湖北丹江口運到宜城。
股權莫名其妙沒了因自己企業有好幾家,宜城的企業在其中規模比較小。所以,派王貴平代行法定代表人職責後,徐潤星就基本上沒去宜城了。
殊不知,情況很快就有了變化。正當共同藥業籌建工作進入尾聲的時候,系某與王貴平因為管理權方面的爭執,有了矛盾,並從王貴平手中拿走了公司的公章,王貴平無法繼續工作,於2007年秋離開了宜城。
2008年和2009年上半年,徐潤星多次在醫藥方面的全國性會議上,找系某協商。他提出,只要系某把其投資的實物折價還給自己就行,但系某對此置之不理。
2009年7月份,一臉無奈的徐潤星找到了仙居縣城南法律服務所主任朱雲弟,希望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接受委托後,朱雲弟和助手陳輝趕赴宜城,克服異地取證的種種困難後,查明系某之所以不願協商解決的『底氣』所在:原來,共同藥業注冊成立後,徐潤星的實物出資沒有驗資,給系某留下了空子。系以其沒有一分出資為由,偷梁換柱,在徐潤星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先後兩次在宜城工商局進行了變更登記。
具體時間是2007年10月17日和2008年5月30日,系某偽造股東會決定,將共同藥業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地址等予以變更,並將徐的50%股份轉移到了自己和鄒某、蔣某名下。
這樣一來,從表面看,徐潤星不僅不是共同藥業的法定代表人,其應有的50%股權也『蒸發』了。
『宜城民告官第一案』2009年8月份,徐潤星一紙訴狀,把宜城市工商局告上了當地法院,同時以共同藥業為第三人,請求法院撤銷被告宜城市工商局變更共同藥業法定代表人登記和股權登記的具體行政行為。
在宜城,像這樣的『民告官』案件很少。工商局認為,共同藥業兩次申請變更登記,均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材料齊全,程序合法。法院立案後,一開始也認為,徐潤星打行政官司沒道理,告了也是白告。
朱雲弟卻不認同這些觀點。因為,系某偽造徐潤星的簽名是事實,誰也無法否定。
2009年8月24日,徐潤星向法院申請筆跡鑒定。與此同時,他寫了名為《不遠千裡來宜投資卻成『空』》的報告,詳細介紹了自己的投資遭遇,發往宜城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法委、市法制辦的主要領導,懇請有關領導從宜城招商引資大局考慮,關注此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此案很快在當地引起廣泛關注,被稱為『宜城民告官第一案』。
同年10月16日,宜城法院開庭審理此案。為使案件公開、公正審理,該院副院長李秀富親自擔任審判長,行政庭庭長龔開宇主審,同時襄樊市中級法院、襄樊市法制辦領導,以及宜城市委、市政府、市政法委、市法制辦領導,還有當地人大代表、政協委員100多人到庭旁聽。
工商局主動『認錯』庭審質證、辯論非常激烈。
被告宜城工商局辯稱:首先,原告徐潤星的訴訟請求不屬於法院行政審判權限范圍,因為『撤銷公司登記』是專屬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職權。
其次,共同藥業兩次申請變更登記材料齊全,材料的真實性由申請人負責,工商局只審查材料的合法性。
第三,兩次變更登記程序合法。
對此,朱雲弟針鋒相對,一一予以駁斥。
關於主管問題,朱雲弟指出,《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據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案中,被告宜城工商局作出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和股東變更登記,明顯侵犯了原告徐潤星的合法權益,徐當然有權提起行政訴訟。
其二,朱雲弟指出,被告宜城工商局作出的法定代表人變更行為和股東變更登記行為,均因第三人提供的虛假變更登記材料而作出,欠缺合法基礎,故該行為無效,依法應予撤銷。
其三,被告未按《公司管理條例》第35條之規定辦理股權轉讓變更登記。
就在法庭進行公正合議後准備宣判時,該局主動提出,在7個工作日之內撤銷兩次變更登記的行政行為。
官司的目的已經達到,徐潤星自願申請撤回起訴,法庭當庭宣判:准許原告撤訴。
2009年10月27日,宜城工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宜工商處字〈2009〉176號),撤銷2007年10月17日共同藥業法定代表人、住所變更登記和2008年5月30日的股東變更登記。
該《行政處罰決定書》最後指出,當事人如不服,可向襄樊市工商局或宜城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處罰決定的執行』。
連環官司接踵而來對工商局撤銷兩次變更登記的結果,系某當然不肯接受。
2009年12月30日,系某以不服宜工商處字(2009)17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為由,向宜城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今年3月18日和4月30日,宜城法院兩次開庭審理後,於5月7日作出行政判決書,維持了宜工商處字(2009)176號行政處罰決定。
2009年12月26日,系某以『侵權糾紛』為由起訴徐潤星,請求法院確認自己為共同藥業唯一股東。拿到宜城法院的《應訴通知書》後,朱雲弟當即就看到了問題所在:本案是一個明顯的確認之訴,屬於『企業出資人權益確認糾紛』,而不是『侵權糾紛』。因此本案是一般地域管轄,應由被告徐潤星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據此,徐潤星提出管轄異議申請,懇請宜城法院依法裁定將本案移到有管轄權的仙居法院審理。系某見勢不妙,於今年4月8日主動撤訴。
但就在同日,系某再次以徐潤星為被告、共同藥業為第三人,向宜城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法院依法確認徐潤星不再享有共同藥業股東權益,或者確認系某為共同藥業唯一股東。
系的理由是,共同藥業注冊成立後,徐潤星沒出分文投資,見共同藥業經營形勢很好,纔要求入股的。
接到起訴書副本後,朱雲弟立即將有共同藥業當時會計等人經手、簽名的《盤點表》,委托法定評估機構——武漢安聯信資產評估事務公司進行追溯性評估,並速赴杭州、武漢、丹江口等地進行大量調查取證。功夫不負有心人,終於找到將物資從丹江口運往共同藥業的車主和押運人。再順藤摸瓜,獲得了證據三大類15份73頁。
今年6月2日和7月22日,宜城法院兩次開庭審理此案。朱雲弟以充分證據,證明徐潤星已以實物形式出資,有力地否定了系某『徐潤星沒出分文投資』的荒謬說法。
11月15日,系某再次撤訴。
合法權益仍未實現宜城工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後,但遲遲沒有實際行動,撤銷共同藥業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和股東變更登記。為此,徐潤星多次以書面或口頭形式要求盡快給予撤銷,但宜城工商局一直拖而不辦。
無奈之下,今年8月27日,徐潤星再次寫了《浙商官司打贏近一年千裡來宜投資還是『空』》,投書宜城市委、市政府和襄樊市工商局,要求責成宜城工商局履行諾言,立即變更共同藥業的法定代表人為徐潤星,股東為徐潤星和系某。不久,宜城法制辦領導給徐潤星來電,說工商局已經撤銷了共同藥業的兩次變更登記。
雖然贏了官司,徐潤星仍未最終實現自己的實際權益。就在2010年12月中旬,他通過北京一朋友,約系某在襄樊商談如何解決此事,並再次提出自己只要拿回投資即可,但系某沒有調解誠意,雙方不歡而散。
『調解看來是行不通了。我的打算是先到宜城去召開股東會,履行起自己的法定代表人職責,直到最終實現自己的合法權益。』徐潤星告訴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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