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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保障殘疾人的生活,讓殘疾人實現就業是重要的渠道,促進企業吸納殘疾人就業,增加殘疾人就業崗位,對於改善殘疾人生活,讓他們更好地融入社會有著重要的意義。在本市,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應當按差額人數繳納上年度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納金額為單位應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減去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審核人數再乘以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納標准,2010年度繳納標准為33516元。也就是少安排一名殘疾人就業,企業就要多繳3萬餘元。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經濟組織,應當按不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的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各單位中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人職工,在征繳年度內連續工作並簽訂勞動合同,連續繳納了社會保險,發放工資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准的,可計入本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人數。簽訂了勞動合同但審核年度內實際繳納社會保險不足一年的,按實際繳納月數計算。
不符合上述規定的,不能計入單位已安排殘疾人就業的人數。凡單位招用2010年畢業的高校殘疾人大學生就業,在核定單位殘疾人就業人數時,每安排1名按安排2名殘疾人計算(自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按實際月份計算,最多享受12個月)。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應當按差額人數繳納上年度殘疾人就業保障金。2010年度繳納標准為33516元(2009年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不按時繳有滯納金
各單位應於2011年1月4日至3月31日,持規定的年審材料到辦理稅務登記的所在地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辦理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年審。對不按規定期限辦理年度審核的單位,從2011年4月1日起,按單位未安排殘疾人就業處理,全額征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對全額征繳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有異議的單位,可持相關年審材料到天津市殘疾人勞動服務中心重新辦理年審,5月31日前未重新辦理年審的即視為認可全額征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金額。
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必須於2011年5月31日前繳納,逾期繳納的按日計收5%。的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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