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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女士,23歲,四川人。
范先生,24歲,杭州人。
兩人都在杭州工作。
2008年,孫女士和范先生登記結婚,在濱江買了一套100多平方米的婚房,總價180萬元,雙方家長各出資60萬元付了首付,剩下的由夫妻倆按揭。
付了首付之後,男方父親突然提出在婚房的三證上加上自己的名字,理由是可以用他的公積金貸款,女方同意,但同時要求把女方父親的名字也加上。
於是,范先生、孫女士和各自的父親,一行四人去售樓中心辦手續。不料,售樓小姐說,三證上最多只能寫三個名字。四人面面相覷,商量了一會兒,最後決定除了夫妻倆,再加一個男方父親的名字。
對於這個決定,孫女士後來追悔莫及。
一年後,孫女士生了個兒子,女方家裡提出兒子要跟母親姓。
『我們結婚前說好的,生兒子要和我姓。』孫女士說,她和老公都是獨生子女,因此在婚前她特意提出過這個要求,當時老公滿口答應。
范先生堅決否認有過這樣的約定,他態度堅決:『兒子跟父親姓天經地義。』
夫妻倆誰都不肯讓步。
雙方父母急了,互相指責對方。女方父母說,當初是談好兒子跟母姓,纔同意自己女兒出嫁的,如今是男方不守信用。男方父母認為,買房子男方也出了錢,又不是上門女婿,女方的要求太過分。
雙方鬧得不可開交,其間甚至還動了手,孫女士一怒辭職,抱著兒子回了老家,再也沒回來。
之後,雙方都提出了離婚。
正鬧著離婚,售樓中心通知可以交房辦三證了,范先生多次打電話給老婆,讓老婆帶著身份證回杭州辦手續,孫女士一概不理。
孫女士後來說,她有顧慮,當初買房兩家都出了同樣的錢,現在房產證上男方卻有兩個名字,這意味著以後分割房產,男方要分走三分之二,自己太虧了。
孫女士提出,讓她配合辦手續可以,但必須把公公的名字去掉。
男方不同意,事情一直僵持著。
近日,孫女士到法院准備起訴,要求男方退還當初買房的首付60萬元,或者同意在三證上去掉公公的名字。
法官庭前調解,約了雙方到法院了解情況。
雙方一見面,圍繞著『我付了多少,你付了多少』開始大吵,男方態度堅決,寸步不讓,認為房產證怎麼寫,就怎麼分。
孫女士大喊後悔,認為公公當初提出加自己名字是有預謀的,自己上當了。
『而且……』范先生提出,一來房產證還沒辦出,二來還沒離婚,沒有談判的基礎。
孫女士考慮再三,覺得吵下去不是辦法,同意先解決離婚的問題再說,收回訴狀,離開法院。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比如,婚前買房女方父母掏了20萬,這20萬就視為送給女兒,是女兒的婚前財產。離婚分割房產,要先把這20萬還給女方,再分割其餘部分。
若婚後買房,女方父母出了20萬,除非明確表示是送給女兒單方的,否則一律視為送給女兒女婿,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分割時,予以平分。
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征求意見稿,對夫妻財產的認定作了部分修訂。
如:第八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認定該不動產為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有證據證明贈與一方的除外。
如:第十一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可將該不動產認定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財產,尚未歸還的部分貸款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債務。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部分,應考慮離婚時不動產的市場價格及共同還貸款項所佔全部款項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動產權利人對另一方進行合理補償。
都市快報記者嚴靜通訊員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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