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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近日讀者崔先生和崔女士到本報反映,他們是富力津門湖棕櫚花園的業主。因為2008年新入住第一年地采暖管道就漏水,致使前兩年供熱期沒能供熱。但他們辦理產權證時,富力津門湖的開發商卻讓他們必須交納第一年的采暖費,否則不給辦理產權證。這可難壞了崔先生和崔女士。
他們說:『我們是2006年9月19日與開發商簽訂的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開發商於2008年3月15日將該房交付,並由當時所屬華新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提前預收一年物業費之後將該房鑰匙交予我們。2008年11月12日起,即商品房交付後的第一個采暖季,該房出現地暖管漏水。由於地暖管漏水給我們已裝修好的房屋造成木地板被浸泡,牆面受潮後造成大面積起鼓、脫落、損壞,由於開發商、施工承包商在查找地暖管漏水處理時,拆除木地板,又進一步造成木地板、踢腳板、門口壓條等損壞。我們多次主動找開發商和物業公司,就地暖漏水一事進行協商,開發商和物業公司盡管承認地暖管漏水系地產開發商的施工質量責任,但由於開發商與該房總承包商和分承包商等內部推諉扯皮,一直到2009年3月26日,我們起訴到西青區法院。西青區法院於2009年10月9日判決開發商、總承包商賠償我們經濟損失。施工總承包商2009年10月20日上訴到一中院,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10年2月8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依法保護了業主的合法權益。在我們看來,經過兩年多的時間,地暖管漏水一事應該解決了,但新的問題又出現了。我們多次找開發商要求辦理房地產證,可是負責辦理證件的相關部門,財務、客服和法律事務部門又互相推諉扯皮,他們口口聲聲稱我們房地產公司有規定:「辦產權證,必須先交第一年采暖費,否則不給辦證。」盡管我們一再強調,並出示了法院判決書和供熱公司出示的「因建設原因采暖管道漏水無法供熱(現場采暖分配器和地盤管斷開)熱力入口關閉,造成供熱期無法供熱」的證明,但時至今日仍然未給我們辦理產權證。我們作為業主本想與地產公司上層高管對話以期待將這一問題給予解決,但無奈的是地產公司門衛「森嚴」,想見地產高管「沒門」,而具體辦證部門人員依仗大地產品牌,店大欺客,並說「不行的話你可以再告我們公司」。』
崔先生和崔女士到報社反映情況時,同時出示了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民事調解書和天津市城西供熱公司寧發供熱站的證明。調解書調解,開發商支付崔先生、崔女士經濟補償金5萬餘元。供熱站證明崔先生的房屋因地采暖管道漏水造成2009年至2010年供熱期無法供熱。按規定,新房第一年的供熱由開發商負責,即2008年至2009年供熱期由開發商負責供熱,熱力公司於第二年接管。第一年崔先生家實際並沒有享受到供熱,且證據確鑿,可為什麼還要交納第一年的采暖費纔給辦產權證呢?本報想聽聽開發商的理由。
對於崔先生的反映,本報聯系了富力城房地產公司客服部的負責人,該負責人解釋說,關於崔先生補交第一年采暖費的問題,當初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暖氣管漏水一事時,依據法院的調解書,公司已經給了崔先生一筆賠償金,這筆賠償金是『打包一次性了結』的,賠償金中應該包括暖氣費的補償了。現在他要求額外補償,沒有道理。如果他認為當初判決中沒有包括采暖費補償的話,他可以另案再起訴。而對於公司是否規定『不交第一年采暖費就不給辦產權證』,該負責人沒有做正面回答,只是要求記者找該公司的公關部聯系。本報記者梁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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