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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本報曾報道過的『蘆臺春』酒打假案有了一審結果。昨天獲悉,市二中院認定『蘆臺春啤酒』在明知『蘆臺春』白酒商品市場知名度的情況下,在啤酒商品上使用『蘆臺春』標識,主觀上具有混淆消費者的惡意,構成不正當競爭,應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關於侵權事實,法院進行了認定。本案被告亨鵬酒類商貿經營部(簡稱亨鵬經營部)成立於2004年。2008年亨鵬經營部業主的弟弟王某向國家工商局申請在啤酒、無酒精飲料等商品注冊『蘆臺春』文字商標,2009年,王某又在食品、住宿、廣告等三類商品或服務申請注冊『蘆臺春』商標。目前,這些商品的審批都在進行中。法院認為,亨鵬經營部業主作為經營者,在明知原告『蘆臺春』白酒市場知名度的情況下,在啤酒商品上使用『蘆臺春』標識,主觀上具有造成消費者混淆商品的惡意。其弟也幫助其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屬共同侵權。四海公司是河北省承德市專業酒類生產企業,對『蘆臺春』白酒的知名度也應當知曉,其接受委托生產『蘆臺春』啤酒也屬共同侵權。據此,法院判決被告亨鵬經營部業主、王某及四海公司停止生產、銷售『蘆臺春』啤酒,並共同賠償原告25萬元。記者高立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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