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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天津市( )條例》規定,燃氣用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責任:(1)盜用燃氣或者盜竊燃氣設施的;(2)故意( )燃氣設施的;(3)阻礙燃氣經營企業檢修、搶修燃氣設施的;(4)阻礙燃氣管理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2.天津市高級( )、天津市人民檢察院、天津市( )、天津市司法局、天津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五個部門,聯合出臺了《關於辦理( )違法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意見》。
3.五部門意見還認定盜竊燃氣行為,具體包括下列幾種行為:(一)在供氣企業或其他單位、個人的供氣、用氣設施上,( )用氣的;(二)繞越法定用氣( )用氣的;(三)( )、偽造、開啟法定的或者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加封的用氣計量裝置封印用氣的;(四)( )、損壞法定用氣計量裝置,使其少計量或不計量的;(五)將預購氣費卡鑰匙非法充值後用氣的;(六)采用其他方式的。
4.相關部門提醒全市燃氣居民用戶和各企業單位,一定要( ),確保供氣安全和社會和諧發展。
5.市燃氣集團打擊偷盜氣舉報電話:( )。
6.市公安局打擊能源犯罪辦公室電話:( )。
7.市民還可撥打市燃氣集團電話( )進行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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