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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節日的來臨,市民的各類消費開始增多。昨天讀者諮詢的問題大多是購物、餐飲等消費類糾紛。
讀者岑女士來電稱,不久前,她家在某電器商場花幾千元錢買了一臺液晶電視,商家隨商品贈送了一個煮飯的電飯煲。一次使用這個電飯煲時,她愛人的左手不慎觸到外殼,結果被電擊傷。請問贈品造成的人身損害,能向商家索賠嗎?
益清律師事務所的楊玥和張旺律師解答:在該事件中,首先需要確定,岑女士愛人的受傷是因為使用不當,還是因為贈品本身存在質量瑕疵造成的。如果是因為使用不當的話,商家在此事件中不存在過錯行為,所以其對損害後果不應承擔責任。而如果是因為贈品質量瑕疵而發生損害的話,岑女士夫妻完全可以向商家進行索賠。理由如下: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85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合同。』而《合同法》第191條同時規定: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本案中的贈與行為是有條件或附義務的,即必須購買價值較大的商品。該付款義務已轉移到贈與前的商品買賣中去了。商場從商品買賣中獲取利潤,按照權利與義務相對等的原則,商場應對其贈品的瑕疵承擔責任。如果因贈品的質量問題導致人身傷害的,商家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文/攝新報記者張家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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