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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守曄
明天,一部在當前中國法治建設中至關重要的法律,人民調解法將正式實施。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
社會矛盾化解,是當前我國一項重要並具有創新意義的社會政策,是科學發展的必然要求。在化解社會矛盾的實踐中,我國形成了調解、訴訟、仲裁等多種社會矛盾糾紛化解方式。調解可分為訴訟調解、仲裁調解和人民調解。人民調解組織遍布城鄉、網絡健全,人民調解員植根基層、貼近群眾,其中有成千上萬的『諸葛亮』,每個鄉村、每個城鎮,都有那裡的『諸葛亮』,足智多謀,他們能夠判斷是非曲直,善於運用風俗習慣、人情事理、鄉規民約和家『法』族規等定分止爭。人民調解工作具有平等協商、互諒互讓、不傷感情、成本低、效率高的特點,容易為人民群眾所接受,容易為當事人所心服,在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中具有獨特優勢。人民調解法在發揚調解優良文化傳統、總結數十年來人民調解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規定了人民調解的任務和工作原則,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員、調解程序、調解協議等,正式確立了我國的人民調解制度,進一步規范了人民調解工作的程序,確立了人民調解協議司法審查機制,把人民調解制度融入法制現代化建設的進程中,對於進一步發揮人民調解在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中的積極作用,具有重大意義。實踐表明,人民調解是一條中國特色社會矛盾化解的寬廣道路。
人民調解法的施行,為人民法院審理和執行各種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糾紛案件提供了更加明確充分的法律根據,為各級人民法院、人民調解組織進一步做好化解社會矛盾工作提供了統一的標准。
人民調解法施行以後,各級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層人民法院,應當加強與司法行政等有關部門溝通,加強對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員調解民間糾紛的業務指導,積極促進人民調解法制化、規范化建設,促進人民調解工作創新;完善訴訟調解與非訴訟人民調解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加強訴調對接工作的規范化,努力使人民調解與司法裁判相得益彰、共同發展;創新和完善『大調解』工作機制,積極向司法行政機關和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提供法律服務;創新和完善人民調解協議效力司法確認機制,加強與人民調解在調解程序對接、法律政策以及案例指導等方面的協調配合,對適宜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解決的糾紛,可以在受理案件前告知當事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雙方當事人依法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的,相關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對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應當及時執行。
通過人民調解解決民間糾紛化解社會矛盾,可以從源頭上預防、減少涉訴信訪人訪,可以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司法效率,還可以通過調解教育公民增強法治意識、調解意識,引導人們自覺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解決矛盾糾紛,最大限度地增加社會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減少社會不和諧因素。我們相信,隨著人民調解法的施行,人民調解制度必將在及時解決民間糾紛,及時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在新的歷史起點上促進我國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諸方面大有可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