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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結婚十年間,遭遇長子夭折,女方離家後三次起訴離婚。日前,河東法院作出判決,終結了這樁『波折婚姻』,子女隨男方生活,女方支付撫養費。同時,男方父母出資為雙方購買的房產被認定為對雙方的贈與,法院判決平均分割。
張麗和趙強2000年結婚後,生育一子不幸夭折;2006年7月,又生育一子。2008年,夫婦因瑣事發生矛盾,張麗離家,兒子隨趙強生活。雙方分居期間,張麗曾兩次起訴趙強離婚,第一次被法院駁回,第二次主動撤訴。2010年7月,張麗第三次起訴。
張麗稱,趙強婚後多次對自己實施暴力毆打,將她在深夜趕出家門,因此請求法院判令二人離婚;兒子由女方撫養,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至兒子年滿18歲;對共有房產平均分割,所有權歸其中一方,另一方按市值作價支付對方一半房款;男方一次性支付精神補償8萬元。庭審中,趙強表示同意離婚,但要兒子隨他生活,並拒絕支付精神賠償;同時提交相關單據證實,兩人分居期間,自己曾給兒子支出醫藥、教育等費用共18000餘元。
河東法院經審理查明,二人共有房產系2005年購買,所有權人為趙強;買房時趙強父母出資9萬元,現原、被告均認可該房價值62萬元。
法院認為,夫妻感情是婚姻關系的基礎。原、被告婚後均未注重夫妻感情培養,導致發生矛盾,三次成訟,感情漸至破裂;現原告要求離婚,被告同意,依法應與准許。婚生子在分居期間隨男方生活,已適應目前生活狀況,依法判決繼續隨男方生活;女方每月給付撫養費500元至其年滿18周歲,並給付分居期間男方支出18000餘元的50%即9000餘元。同時,從有利於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角度出發,判決女方於每月第一、三周的星期六上午至男方處探視,時間為兩小時。
法院經分析認為,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應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現男方父母未明確表示贈與男方個人,故出資無論數額多少,均應認定為對原、被告雙方的贈與,該房應由原、被告平均分割。鑒於該房目前仍由男方居住,判決房屋歸男方所有,男方給付女方住房補償款31萬元。
女方主張因男方實施家庭暴力而要求精神補償,男方否認,女方未提供證據,故其主張不符合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法院不予支持。 (當事人姓名均系化名)記者解金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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