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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支持市律協勞動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嘉德恆時律師事務所袁雄兵
近日,公司財務工作出錯,將其他員工的獎金系數算在員工高某名下,結果導致高某實發的年終獎金由2000元變成5000元,多發了3000元。發現問題後,公司管理人員及時找到高某說明了這一情況,並向其表示了歉意,請高某將多發的3000元錢退還給公司。一開始高某答應了,可第二天他來公司後卻反悔了,理由是年終獎的發放並沒有依據,完全是領導的意思,所以高某不認可公司多發了他3000元年終獎。事實上,公司的年終獎都是根據員工全年績效評定的系數來發的,而非高某所言的那樣。我公司想問,多發高某的3000元年終獎,高某該退嗎?
解答
我認為如果公司年終獎的發放如高某所言,沒有相關依據,僅憑公司領導的意思來發放的話,公司要求高某退還多發的3000元年終獎金恐怕很難。如果公司的年終獎金的發放如公司所稱:『公司的年終獎都是根據員工全年績效評定的系數來發的,而非高某所言的那樣。』我認為高某應當向公司返還多發給他的3000元。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92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如公司的說法成立,高某年終獎金的發放是根據其個人全年績效評定的系數來發的,那麼高某只應該得到2000元年終獎金。至於多發的3000元錢,高某的取得是沒有合法根據的,其不予返還公司的行為構成不當得利。如果高某執意不予返還3000元不當得利,公司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高某返還不當得利的3000元,並要求其賠償公司相應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