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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天津北方網訊:2010年4月23日,張先生在某商貿公司購買了某品牌男士運動靴3雙,共支付貨款3840元,同時收到銷貨單一張。不久後,張先生發現在3雙運動靴的內部都標明該靴的產地是中國,而運動靴標牌上的產地則標明是『某國』,但標牌上產地『某國』的字樣是被重新粘貼上去的。同時,該商貿公司給張先生出具的銷貨單上也注明運動靴的產地是『某國』。張先生感覺受到欺騙,一怒之下便將該商貿公司訴至法院,認為自己買了假貨,請求雙倍返還購物款7680元。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商貿公司將其他商品標牌中的產地『某國』字樣剪下,粘貼到張先生所購買某品牌男士運動靴的產地『中國』字樣上,這樣已構成了欺騙消費者的行為,故判決某商貿有限公司返還張先生購物款3840元,賠償3840元。
【律師評析】
首先,所謂欺詐,是指故意欺騙他人,使其陷於錯誤判斷,並基於此錯誤判斷而為意思表示的行為。從內部分析,他人的欺詐行為與本人的意思表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就可能構成欺詐;從外部表現看,欺詐行為常表現為虛構、變更、隱匿事實等行為,依法律或習慣應當告知而不告知的沈默行為,亦可構成欺詐行為。本案中,張先生購買的運動靴實際產地是中國,而商貿公司卻在運動靴的標牌上重新粘貼產地為國外某國的字樣,這種虛構、變更、隱匿事實的行為已構成欺詐,進而商貿公司的這種欺詐行為致使張先生陷入了錯誤認識,基於這種錯誤認識而作出購買的決定。商貿公司的欺詐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其次,按照我國現行的法律,欺詐消費者的經營者應當雙倍賠償,這是一種懲罰性賠償,不僅僅限於賠償受害人實際損失。雙倍賠償體現了對違法者的嚴厲制裁,體現了對受害人損失的充分彌補和對消費者權益的特殊保護。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這些法律都明確了雙倍賠償,有力地保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本案中,張先生購買運動靴的行為無疑是一種消費行為,商貿公司假冒產地的行為屬於欺詐消費者的行為。根據法律的規定,商貿公司應當返還張先生購物款3840元,賠償3840元。
綜上,經營者若只注重短期行為,漠視消費者利益,最終損害的還是自己。同時,作為普通消費者,也應該依法維權,理性維權,遇到此類事件應及時向有關機關舉報,共同做好社會監督工作,打擊一切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這也是構建和諧社會值得提倡和發揚的。
【法條鏈接】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二款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條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擊水律師事務所劉建曹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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