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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項工程的招標,將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安貞醫院基建處原處長吳某和下屬於某拉下水。二人分別收受回扣30萬元和40萬元。昨天(1月9日),記者獲悉,吳某和於某因構成受賄罪,分別被石景山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1年和13年。
招標前達成默契 工程招標書內定如約領到回扣款因為退贓獲輕判今年49歲的於某,曾任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安貞醫院基建處管理員,負責安貞醫院的基建工程質量、進度、協調,還包括根據醫院領導要求與施工單位進行洽談、向施工方反饋醫院各科室的施工要求及監督施工單位等。吳某曾擔任安貞醫院基建處處長,是於某的領導,負責單位基建工程的全面管理工作。
去年6月底,兩人因在7年前安貞醫院的一次工程招標中收受賄賂落馬。
據了解,2003年左右,北京長城新創科貿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長城新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吳先生,經人介紹認識了於某。
吳先生稱,於某向他介紹了醫院將要進行手術教學培訓廣播系統工程招標。通過於某,吳先生認識了當時的基建處長吳某。吳處長當時表示,工程上有什麼事直接找於某。在於某的辦公室內,雙方商談該項工程時,於某談到要拿下工程需要將吳處長『考慮好』。吳先生說,他明白『考慮好』其實就是好處費。
於某在供述中說,是吳先生多次向他表示,如果中標,可以給他及其領導工程總額的10%作為好處費,他將這個意思告訴了吳處長。
工程招標書內定吳先生稱,在該項工程招標前,於某對他表示,要用他們公司的技術方案作為招標書的技術文件。很快,長城新創公司將技術方案呈上,他們提供的技術參數最終出現在工程招標書中。
這項工程的評委包括於某和吳處長。吳處長證實,按照規定,在招投標時,於某應該向其提供3種以上的技術指標作為參考,但最終於某僅提供長城新創公司提供的技術指標,該公司的標底也是根據醫院需求制作的。
2003年6月10日,長城新創公司在安貞醫院的工程招標中中標。其後,安貞醫院向長城新創公司支付了工程款400餘萬元。
最終,經檢方比對證實,安貞醫院的招標書與長城新創公司的應標書中的技術參數90%以上相同。
如約領到回扣款工程中標後,吳先生約請吳處長吃飯。飯後,他將一個紙袋交給吳處長,裡面是30萬元,吳先生說:『給錢是因為他在醫院投標和中標後付款、驗收方面比較照顧。』
同時,吳先生打電話約於某到其公司,並將一個事先准備好的紙袋交給於某,『他沒說話,拿著袋子就走了』。於某則否認其收受賄賂,並稱是吳先生將一個紙袋遺落在車上,他回到辦公室發現,袋子內裝有40萬元。
因為退贓獲輕判去年5月,吳先生因行賄接受司法機關調查時供述此案,吳某和於某隨即落網,吳先生被另案處理。
檢方指控,吳某利用職務便利,為長城新創公司謀取利益,並收受該公司給付的賄賂款30萬元;於某利用負責與施工單位進行技術洽談等便利,在醫院招標過程中,收受長城新創公司賄賂40萬元。
庭審中,吳某承認受賄,但其辯稱收受的錢大部分作為公用,且向領導匯報過。其說法未得到證實。
於某否認指控,稱偵查機關對其有逼供行為。檢方出具於某接受訊問時的同步錄像、醫院的診斷證明、筆錄等證實,並不存在逼供行為,於某的身體也沒有外傷等。
法院審理認定,吳某和於某受賄罪成立,其中於某的證言和吳某、吳先生等人可相互印證,相關證據可形成證據鏈條。鑒於吳某退回全部贓款、於某退繳10萬元贓款,法院對兩人從輕處罰。
田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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