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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剛剛過去的一年,中國的城市建設突飛猛進。但是伴隨它的,是各地征地、拆遷的矛盾頻頻見諸報端。這讓2010年,對在拆遷過程中遭到不公正對待的老百姓而言,幾乎可以稱作「強拆年」。』1月8日,在2010年中國改革年會『土地征拆:困境與出路』論壇上,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研究所黨國英研究員痛心地表示。
江西宜黃拆遷自焚事件,呼和浩特拆遷通知附子彈,廣西北海銀灘強制拆遷事件……2010年媒體公開報道的暴力強拆事件不斷,用什麼制度來遏制『強拆』成為參會法學專家和地產專家關注的焦點。分解政府『經營土地』的職能,轉變當前『不平等』並且『非法治』的土地流轉模式,真正落實『司法公正』和『法治政府』,被認為是拉動強拆悲劇盡早落幕的繩索。
政府不能既是『裁判員』又是『運動員』在中國地產學會副理事長黃小虎看來,強拆事件頻發的原因之一,在於在現有的土地管理制度下,地方政府所扮演的角色既是『裁判』又是『運動員』。『當前,地方政府相關部門既負責土地管理,又負責國有土地的經營。但是,經營應該是市場主體的活動,當追求「收益最大化」成為政府職責的時候,許多土地問題都會由此派生而來。』他說。
據黃小虎介紹,允許政府經營土地,不僅導致了寅吃卯糧式的『土地財政』愈演愈烈,還使得政府為了『逐利』而過分依賴開發商,運用行政強制手段『與民爭利』的現象日益凸顯。
『國有土地的經營要保值增值,這客觀上讓各級政府成了市場競爭的主體。由於經營利益涉及地方「政績」,「管理服從經營」就成為必然的選擇。』黃小虎以征用農村集體土地為例指出,經營這類土地的收入來源,在於農地轉為建設用地過程中的巨大『剪刀差』,為了賺取最大的差價,政府在征地過程中必然壓低補償費用,並且對農村集體土地進入市場加以限制。相應地,農民的利益在『強征』或『強拆』中受損,地方政府本應承擔的『保護農村耕地和合法宅基地』的職責,便流於空談。
因此他建議,讓政府專心當『裁判』,是一條從制度上遏制『強拆』的可行途徑。『比如,嚴格按照規劃來加強對土地的用途管制,加大對土地的督查和宏觀調控等。』
農村土地流轉不能全由政府說了算在現有的土地流轉模式下,征收土地、拆遷房屋過程中常常發生的『強制性』和補償的『不公平性』,同樣受到與會專家詬病。中國經濟體制改革雜志社社長袁緒程等人認為,要從制度上遏制『強拆』,還需改變『強制加補償』的土地流轉模式,把『公平的市場交易』當作未來的方向。
2010年,農村集體土地和農民房屋成為被『強征』、『強拆』的主角。袁緒程以這一現象為例指出,按照現有的土地流轉制度,農村土地轉為城市土地不論用途如何,一律由各級政府統一征收變為國有,再由政府出售給開發商或劃撥給機關事業單位。政府則按照一定的標准給被農民以貨幣化的補償。其中,『國家壟斷土地一級市場』和征地賣地過程中的巨額『剪刀差』,成為農民從『被上樓』中感到不滿的主因。
因此他提出,為了保護農民的集體土地和房屋不被『強征』、『強拆』,今後無論農村、城市土地,土地使用目的的『公益性』,應作為衡量能否以行政手段征用的標准,但必須以市場價格為定價的基准。『而如果使用土地的目的是商業性或私益性,就應該采取市場自願交易的流轉模式,政府不能乾預。』
袁緒程同時強調,不論是強制征用還是自願交易,其『溢價』都應該由土地的供方、需方和政府所代表的社會以征稅的形式共享。『這樣,既不會在政府不平等的強迫「交易」基礎上造成「土地財政」,也不會導致暴力衝突。』
對此,黨國英表示認同。他認為,為了限制政府對『公益性』作出寬泛解釋,可以考慮一個城市對『公益性』強制征地作出比例控制,並對諸如國防設施、高速公路、公立醫院等重要的『公益性用地』作出列舉界定,不給政府任意『強征』的理由。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劉守英和知名律師王纔亮還建議,為了保護農民的利益不在『被上樓』中受損,還必須改變由『國家壟斷土地一級市場』的現狀,從法律上確認兩種土地所有制的平等地位,構建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允許農村集體土地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的前提下,進入市場,讓農民也分享到土地的財富,保障他們的長遠生計,纔是健康城市化的關鍵。』劉守英說。
『公共利益』界定要更加明確細致對於遏制『強拆』的制度化建議,與會專家一致認為,必須從法治層面加以落實,需要立法的完善、司法的獨立和行政中的法治精神相互配合。
北京大學林肯研究院城市發展與土地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滿燕雲指出,在立法上,不妨借鑒日美和港臺經驗,形成以『公益性』為標准的、嚴謹的征地程序和完善的征地補償法制體系,來限制政府在征拆領域的權力。北京大學法學院行政法教授沈巋也提出,盡快廢止當前明顯違憲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新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取而代之,並在『新法』中著力解決好『什麼是公共利益』、『征收程序應該是怎樣的』、『應該如何給予公平補償』這三個難題,,是實質性遏制『強拆』的第一步。
『比如,在征收程序上,地方政府應該向被征拆的民眾履行具體的說明義務,不能再籠統地宣稱「有利於經濟發展」,應該細致到征地建設後,能創造多少就業崗位、帶動多少潛在的稅收等,讓民眾能夠充分地參與討論,並讓他們的意見能對政府形成約束力。』沈巋指出,『在補償標准上,也應該由被征拆的民眾以投票、抽簽的方式,選出中立的評估機構,對房屋或者土地的市場價格進行規范、專業的評估。』
沈巋同時強調,為了防止立法在保護『釘子戶』中淪為花瓶擺設,不受制於地方政府的獨立司法,同樣關鍵。『如果被征拆的民眾認為,政府的某次征地不符合公共利益,或者補償沒有達到公平的標准,都可以通過訴訟尋求解決,相信這種建立在程序正當性基礎上的制度設計,可以使絕大多數民眾願意接受真正降臨在他身上的公益征收,從而最大限度減少「釘子戶」,減少拆遷的衝突與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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