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訊 昨天,在塘沽一旅館工作的小陶發了工資,但是他怎麼也高興不起來,因為自己十幾天前的一次受騙經歷,導致老板損失了1000元,而這個經濟損失竟被從上個月的工資裡扣除了,小陶只能拿到半個月不到的工資。律師提醒,對於員工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雖可以從工資中扣除,但是扣除金額每月不得超過工資的20%。
據小陶回憶,去年12月24日中午,因為老板有事外出,旅館只剩下自己和另一個服務員看守。大概中午1點的時候,有一名中年男子走進旅館直接問誰是小陶,然後跟小陶說,其老板讓他過來拿1000元錢,然後還拿出一條發件人為其老板名字的短信給小陶看。『當時我看到發件人確實是老板的名字,短信內容也是說讓我拿1000塊錢給這個人。』小陶說,因為見對方知道找誰,而短信發件人確實是其老板,於是就從前臺拿了錢給了該男子。誰知事後小陶將此事告訴老板時,得知竟然根本沒這回事,小陶是遭遇了騙子行騙。於是老板要求小陶獨自承擔所有損失,並直接從小陶12月份的工資裡扣除了1000元作為補償。『我承認自己確實是大意了,但是老板一下子就扣除了我一大半的工資,到手的就只有800元,對我的生活很有影響。』小陶對此感到非常苦惱。
記者隨後采訪了該旅館老板,該老板表示事發當天,他的確沒有讓任何人告知小陶拿錢。小陶當時沒有當場打電話核實情況,他的大意致使旅館受損,應該賠償。
律師說法:
『小陶因為一時失誤被騙子騙走了旅店的錢,確實需要承擔責任,但是其老板並不應該一次扣除全部損失。』紅杉律師事務所張福玲律師表示,根據我國《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賠償經濟損失的金額,由企業根據具體情況,從職工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額一般不要超過本人工資的20%。『而小陶的老板一次就克扣了小陶1000元的工資,超出太多,已經侵犯了員工權益。』張律師強調,在此次受騙事情中,小陶的老板因為沒有事前叮囑或者要求也應該承擔一定責任,而不是讓小陶承擔所有損失。所以小陶有權要求老板分月扣除工資或者適當降低懲罰金額。 (
見習記者 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