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報訊(記者陳遇冬通訊員麗研)擔任公司業務經理的李某利用職務之便,將公司客戶給付的貨款匯票總計730餘萬元套現後截留,用於自己的營利活動。近日,李某因挪用資金罪被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8年。
現年40歲的李某,從1995年起便在本市某化工公司擔任業務經理一職,負責公司的銷售及貨款結算等工作。後該公司法人代表另注冊成立一化工公司,李某同時擔任該公司的業務經理,兩個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1999年起,李某利用職務之便,將公司客戶給付兩家化工公司的銀行承兌匯票套現後多次予以截留,用於自己的營利活動,總計貨款730餘萬元。公司領導發現李某截留客戶貨款的情況後,李某向公司交代了其截留貨款的行為,並以其自有房產歸還其截流的貨款85萬元。
東麗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身為公司的業務經理,利用負責公司的貨物銷售及貨款結算等工作上的便利,擅自截留公司貨款730餘萬元,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挪用資金罪。被告人李某私自截留貨款的行為被所在單位領導有所察覺後,主動向所在單位領導交代了截流貨款的事實,且用自己的房產歸還了部分貨款,故可酌情從輕處罰,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