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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解金釗通訊員張弓王琪)鄰裡之間因瑣事發生爭執,一人打另一人耳光,被打者心髒病復發倒地。日前,河東法院審理認定,傷者在受擊打後,心情過分激動有可能造成血壓昇高,擊打行為是誘發心髒病復發原因之一,一審判決傷人者承擔傷者等各項費用的70%。
原、被告本是鄰居,事發當日,因瑣事發生矛盾,原告被對方打耳光。後原告心髒病復發倒地,就醫治療一個多月纔出院回家。後經鑒定,原告面部傷情已構成輕微傷。庭審中,原告起訴被告要求其賠償醫藥、住院伙食、兩名家屬誤工、精神損害等費用共計15200餘元。對此,被告辯稱,原告本身就有身體殘疾,且患高血壓、心髒病多年,與本次衝突沒有根本聯系。
河東法院審理認為,公民人身權受法律保護,原、被告發生爭執,雙方本應相互理解,協商解決,現被告采取不理智的過激行為打傷原告,對原告所受傷害及因看病所支出的合理損失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法院認為,原告以往即患心髒病和高血壓,雖然被告擊打的是原告面部,但原告在受到被告擊打後,心情過分激動有可能造成血壓昇高,從而導致心髒病復發,被告擊打原告的行為是誘發原告心髒病復發的原因之一。因此,原告治療該病所支出的醫療費和住院伙食補助費,被告應相應賠償,具體比例酌情認定為70%為宜。
關於誤工費,法院認為,原告本身為肢體殘疾人,行為不便,住院期間需家屬陪伴應屬正常,但由於其未能提交醫療單位證明以證實該傷情確需兩名護理人員,故法院只考慮其家屬一人陪伴,被告亦承擔為70%。關於精神損失費,原告主張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經綜合認定,原告合理損失為醫療、住院伙食、陪護等費用共計8000餘元。法院一審判決被告賠償5600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