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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上海土地交易市場首拍在上周平淡落幕,但預申請須知中『出讓人收回並補償相應殘餘價值』這一『史無前例』的規定,在業內又掀起了繼《物權法》之後,新一輪關於土地使用權到期後該如何處置的爭論。
記者發現,『出讓人收回並補償相應殘餘價值』這一規定最早出現在上海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預申請公告『滬預申請告字(2010)第02號』,即去年9月。
在上海2010年2號預申請公告中,多數地塊的預申請須知中都出現了這樣的規定。更有甚者,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預申請須知》中顯示,土地期滿後的處理方法為『出讓人無償收回』——如出讓面積3.56萬平方米的羅店新鎮A1-3商住地塊。這些規定,在歷來的土地出讓交易中均屬首次。
上海中原研究諮詢部認為,此次出讓方提出『土地期滿收回』的表述,很可能是對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的一種處理嘗試。但是,『土地期滿收回』的規定已傾向於70年後循環批租制度。
長期從事土地研究的易居分析師付琦指出,對於出讓方新增的『土地期滿收回』這一『游戲規則』,可能還將和國家規定的一些法律法規產生衝突。根據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中的明確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