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網訊:在超市購物時,一婦女踩到了灑在地上的沙拉醬,以致摔傷致殘,出院後,她與超市對簿公堂。由於該婦女已退休,雙方對誤工費是否該賠產生爭議。日前,南開區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雖已退休,但有證據證實其每月另有縫紉收入,故應支持誤工費。除去超市前期墊付的8萬餘元,法院一審判令超市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等計5.7萬餘元。
2008年7月16日10時許,本市退休婦女沙某在南開區一家大型超市的面包區選購商品時,因踩到地面上的沙拉醬不慎摔倒。其後,超市員工將沙某送到醫院救治,經診斷為腰椎12節壓迫性骨折。自此,沙某一直住院治療,2009年10月回家休息,但並未辦理出院手續。今年4月14日,沙某正式辦理出院手續。此後,因就賠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沙某將超市告上法庭,索賠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計13萬餘元。其中,對誤工費一項,沙某提出,其在外從事縫紉加工工作,每月收入1000元,對這部分損失,超市應予賠償。
被告超市並不認可沙某提出的賠償數額,其認為,沙某已經退休,她沒有證據證明自己從事縫紉加工每月收入1000元,所以不同意該項訴求。對沙某主張的護理費、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的數額,超市也表示了異議。另外,超市提出,其已為沙某墊付醫藥費、護理費等費用8萬餘元,所以不同意沙某訴求。
案件審理期間,法院委托鑒定部門對沙某傷情進行鑒定,結論為:沙某的傷情為十級傷殘。
結合上述事實,法院認為,消費者在購物時,商場經營者對其負有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本案中,原告因不慎踩到超市內破裂的沙拉醬袋而摔倒受傷,被告身為超市經營者,疏於管理,理應承擔侵權責任。故原告起訴要求被告賠償相應損失,合理部分法院予以認可。關於誤工費一節,原告雖有一定退休收入,但依相關居委會證明可知,其每月另有1000元縫紉收入屬實,應予支持。又因原告未注意躲避危險的發生,亦負有一定責任,故責任比例應以原告承擔30%,被告承擔70%為宜。據此,法院判決被告超市承擔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計14萬餘元,因超市已為原告墊付8萬餘元,故仍需支付5.7萬餘元。記者孫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