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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時九年的『解百納』商標之爭終於塵埃落定。日前,張裕A發布公告,稱接到控股股東——煙臺張裕集團有限公司關於『解百納』商標訴訟及評審案件結果的通知。評審結果顯示,『解百納』商標所有權仍歸張裕集團,但中糧酒業有限公司、中法合營王朝葡萄釀酒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可無償、無限期使用『解百納』商標。
調解:九年之爭塵埃落定
從2002年張裕獲准注冊『解百納』商標後,紛爭就未間斷。同年,中糧酒業、中糧長城、王朝、威龍四家企業,分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解百納』商標注冊申請。歷經曲折後,該案終結,張裕集團仍為『解百納』商標的合法持有人,但經商評委調解,張裕集團許可中糧酒業有限公司、中糧長城葡萄酒(煙臺)有限公司、中糧華夏長城葡萄酒有限公司、中糧長城葡萄酒有限公司、中法合營王朝葡萄釀酒有限公司及山東威龍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6家公司,無償、無限期使用『解百納』商標。除經張裕集團許可使用的本公司和上述6家企業外,其他葡萄酒生產經營企業不得再使用『解百納』商標。
王朝:我們無實質性損失
昨日,王朝有關部門負責人接受本報采訪時表示,他們接受最終的結果。『張裕發布的公告符合我們幾家企業與其簽訂的協議。』上述負責人透露,在商評委介入調解的情況下,包括王朝在內的幾家企業與張裕簽訂了和解協議,也簽訂了無償、無限期使用『解百納』商標的合同。『我們提出來的和解方案是張裕主動撤回商標注冊,張裕方面沒有同意。商評委提出來的和解協議是我們不再對「解百納」商標提出爭議,而我們可以無條件、無償、無限期使用。為了全行業的發展,我們最終做出了讓步。』該人士同時表示:『盡管商標屬於張裕所有,但對我們6家企業來說,該怎麼用就怎麼用,沒有實質性損失。』
專家:『後補』保護應反省
既然『解百納』商標為張裕所有,為何上述6家企業仍可繼續使用?南開大學旅游與服務學院院長白長虹表示,商標被注冊後其他企業仍可使用一般有兩種情況。『首先,存在使用在先情況。簡單來說就是,在商標A被注冊前,已有一些企業在使用,即使商標後來被注冊,上述企業依舊可以繼續使用。當然,這並不適用於所有情況。其次,在商標所有者授權使用或特許使用的情況下,相關企業可以使用已被注冊的商標。』
談及『解百納』商標紛爭,白長虹表示,從中可以看出,商標所有權所屬企業在此前很長一段時間對『解百納』品牌的專用性沒有進行很好保護。『值得企業反省的是,其在品牌保護上的行為其實是屬於後補的。』
事件回顧
九年『解百納』之爭
2001年5月張裕向國家工商行政總局商標局申請『解百納』商標注冊。
2002年4月國家商標局下發注冊證書,但遭到業內企業聯合反對。反對企業認為,『解百納』是葡萄酒的通用名稱,是釀造葡萄酒的主要原料,是行業的公共資源,任何企業都無權私自佔有。
2002年7月國家商標局認定『解百納』是紅葡萄酒的原料品種名稱,並對該注冊商標予以撤銷,張裕向商評委申請復審。
2008年5月商評委裁定,駁回中糧酒業、中糧長城、王朝、威龍四家企業向商評委提出的撤銷解百納商標注冊申請,維持『解百納』商標注冊。6月,上述四家企業對商評委裁定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本案一審期間,經人民法院准許,威龍公司撤回了對商評委的起訴。
2009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撤銷了關於『解百納』商標爭議裁定書。判決書認定:雖然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第5115號裁定程序並無不當,但雙方當事人均在訴訟程序中提交了大量有可能影響商評委實體裁決結果的證據。據此,商評委應當在考慮當事人提交的新證據基礎上,重新做出裁定。隨後,中糧公司等原告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訴。
2010年6月17日北京高院對該案做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即要求商評委基於上述證據重新做出裁定。
2010年12月及2011年1月爭議各方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調解下,分別達成調解協議,張裕集團擁有『解百納』商標,張裕集團許可相關企業使用『解百納』商標,其他葡萄酒企業(包括洋葡萄酒)使用『解百納』商標均屬侵權。
新聞鏈接
利好提振張裕股價
受張裕仍為『解百納』商標合法持有人消息提振,張裕A股價昨日結束持續下跌,上漲3.91%,報收91.92元。張裕A上市逾十年,公司股價曾兩次站上百元大關。去年9月,在公司澄清『卡斯特集團與張裕鬧分家』傳言後,股價最高上漲至9月30日的125.48元。去年10月以來,張裕A隨大盤調整大幅下挫,截至2010年12月31日,股價比10月初下跌超兩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