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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昨日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按照有關規定,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或采取躉繳方式,可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銜接。
據介紹,2010年1月1日前參加養老保障的被征地農民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銜接按照以下方法經辦:2010年10月31以前同時享受城鎮企業職工與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的,自2010年11月1日起應調整合並其基本養老金。2010年10月31以前已經享受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但尚未享受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的被征地農民,自2010年11月1日起,應轉移征地農民個人賬戶儲存額。達到退休年齡,繳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滿10年不滿15年,選擇後延繳費的被征地農民,後延繳費期間不享受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2010年10月31日以前在享受被征地農民養老待遇同時,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或老農保待遇的被征地農民,自2010年11月1日起應調整合並其基本養老金。
2010年1月1日以後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符合領取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本人辦理退休手續時,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中的征地補貼全部轉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其餘部分可按照《關於印發天津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障規定實施細則的通知》規定執行。躉繳15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其躉繳費部分不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折算繳費年限。達到退休年齡交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滿10年不滿15年,選擇後延繳費的城鄉居民,其後延繳費期間不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記者狄慧通訊員崔憲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