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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高立紅通訊員霞飛)因為燃放不合格的煙花爆竹,10歲男孩小利(化名)的右手被嚴重炸傷。兩年前的春節前發生在本市漢沽區的這起產品質量傷害事件,最近纔算告一段落。不管是賣爆竹的小販,還是因爆竹受傷的小利都因為此事很受傷。小販王某把當初賣鞭炮掙的錢賠進去不說,還要一次次花時間上法庭。而小利因受傷造成的殘疾將伴隨他終生。
2009年1月20日下午,漢沽幾個小孩子一起放鞭炮玩。有一個鞭炮點燃後沒響,男孩小利就把它拿在手裡,誰知鞭炮突然響了,小利拿鞭炮的右手被炸傷。經診斷,小利的右手被炸成多發開放性骨折,有兩根手指被炸斷了末節指骨,有一根末節指骨骨折,還有兩根手指被炸脫了皮。
經查,『肇事』鞭炮是和小利一起玩的兩個小孩從同村村民王某處買來的,而且『肇事』鞭炮上沒有任何標識。2009年4月7日,小利的父親代小利向漢沽區法院提起訴訟,把王某告上法庭,就2009年4月13日之前因此發生的費用進行索賠,希望法院判令其承擔產品質量損害賠償責任。
漢沽區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在不具有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前提下,銷售質量不合格的爆竹,致使小利右手嚴重受傷,理應承擔賠償責任,判令王某承擔70%的責任。王某不服,上訴到市二中院,被維持原判。王某又到市高院申請再審,被裁定駁回。
由於小利的治療還沒有停止,為索賠後續治療費用,小利只能再次起訴。從2009年4月13日到2010年2月25日,小利又先後住過兩次院,發生各類費用合計13000餘元。法院經審理判決王某賠償小利上述費用的70%,即9600餘元。王某不服,再次上訴。但法院最終還是認為王某應承擔這部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