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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28日就《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有關問題表示,銀行在為企業辦理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時,以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的核准證書或文件為主要依據。
中國人民銀行13日發布的《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境內機構因境外投資所產生的人民幣收支可直接辦理人民幣資金匯出入手續,並且銀行可向境外投資的企業或項目發放人民幣貸款。
上述負責人表示,《辦法》明確了企業可憑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的核准證書或文件,直接到銀行辦理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資金匯出、人民幣前期費用匯出和境外投資企業增資、減資、轉股、清算等人民幣資金匯出入手續。企業境外直接投資需同時使用人民幣和外匯資金時,還應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資金匯出入手續。
該負責人指出,按照《辦法》,銀行在審核企業提交的有關文件材料後,可直接為企業辦理境外投資人民幣資金(包括增資資金)匯出、前期費用匯出、人民幣利潤匯回以及其他資本所得人民幣匯回等結算業務,匯出的人民幣資金和外匯資金之和不得超過相關主管部門核准的境外直接投資總額。
銀行在辦理該類業務時,可利用RCPMIS和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信息系統對其進行交易真實性和合規性審查,如實向央行報送各類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同時,須按相關規定預防利用人民幣境外直接投資進行洗錢、恐怖融資等違法犯罪活動。
該負責人說,按照《辦法》,銀行可以按有關規定向在境外投資的境內企業或項目發放人民幣貸款。通過境外分行或境外代理銀行發放人民幣貸款的,銀行可以向其境外分行調撥或融出人民幣資金,並在15天內向當地人民銀行備案。
《辦法》規定,由人民銀行會同外匯局對銀行、企業的人民幣境外直接投資業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罰。對違反規定的銀行或企業,可通報批評或處罰;情節嚴重的可禁止其繼續開展跨境人民幣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