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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電顯示:我和女友於去年9月訂婚,按照我們老家的規矩,我的母親給了我女友的母親2萬元作為訂婚的彩禮。但是,我和女友因性格不合經常吵架,最近終於決定分手,我要求女友返還2萬元彩禮。女友說,彩禮是我家贈予的,而且是給她媽媽的,她沒有義務返還。請問,我有理由要回這2萬元彩禮嗎?劉先生
附記:湖南一星律師事務所葉翔鋒律師答復,法律意義上的『彩禮』是指為締結婚姻關系,當事人一方(一般指男方)及其親屬依據習俗向對方(一般指女方)及其親屬給付的錢物。『彩禮』具有嚴格的針對性,必須是基於當地的風俗習慣,為了最終締結婚姻關系,不得已而給付的,具有明顯的風俗性,並非贈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查明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因此劉先生可以要求其女友返還2萬元彩禮。
劉先生的女友認為該2萬元彩禮是給她母親的,因此其沒有返還義務,這種說法也沒有法律依據。彩禮的給付人和接受人並非只限於男女雙方,還可能包括男女雙方的父母或親屬。應當明確的是,給付的『彩禮』是家庭共同財產,接受以後被接受的家庭佔有,彩禮的給付實際是以男女雙方為利益對象或代表。因此,雖然彩禮的實際接受人是劉先生女友的母親,但劉先生仍可以要求其女友返還。記者 彭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