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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4日,因強奸女職工羅雲(化名)被判處四年有期徒刑的山木集團前董事長宋山木將一紙上訴狀遞交至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聲稱羅雲受害時沒有反抗,因此強奸的事實不成立。
宋山木的這一上訴理由,引起了學術界的廣泛質疑。日前,為羅雲提供法律援助的北京眾澤婦女法律諮詢服務中心就此案召開研討會。與會專家表示,對宋山木的一審判決量刑偏輕,更有專家表示,受害者羅雲勇敢地站出來了,事實上,在山木集團『山木基本法』的約束下,可能還有更多不敢站出來的受害者。
被『輕判』的強奸罪
2010年5月4日清晨6時,22歲的羅雲來到深圳市福田區南園派出所報案,稱5月3日晚,她被山木集團總裁宋山木帶到羅湖區松泉公寓,受脅迫拍下裸照,並被宋山木強暴。
2010年12月24日,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了宋山木違背羅雲意志,采用脅迫手段,強行與羅雲發生性關系的事實,以強奸罪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並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經濟損失4205.87元。
此後,宋山木上訴稱,羅雲沒有反抗,因此強奸的事實不成立。
『當事人是否反抗從來都不是認定強奸罪的依據』,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馬憶南說,『甚至在很多國家的文化裡,出於保護婦女生命的目的,不主張受害人進行反抗。』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劉明祥教授表示,實踐中,很多婦女擔心危及生命而不敢反抗,如果用該標准來認定犯罪,不利於婦女權益的有效保障。
『山木及其企業在整個過程中損失不大,一審判決只是給了受害人清白,沒有給她公平。』中華女子學院刑事訴訟法教授張榮麗說。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屈學武研究員認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強奸案,但是『量刑偏低』。
『羅雲被宋山木強奸時正處於生理期』,羅雲的代理律師李瑩表示,案發時,羅雲曾向宋山木哀求,請他放過自己,但被宋拒絕。
張榮麗教授說,在勞動法、母嬰保健法等法律法規中,對婦女的特殊生理期是有保護的,在刑事訴訟法中,對孕期或者哺乳期、流產法定休息期的婦女,也規定要適用較輕的強制措施,『刑法也應作出相應規定。』
『在刑法修改時,應該將生理期婦女被強奸,列為強奸罪加重刑罰的法定量刑情節。』張榮麗建議,依據現有的刑事法律及司法解釋,還沒有婦女在特殊生理期間遭遇性侵害的加重規定。
屈學武贊同這一觀點,她同時認為,在目前沒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還不宜視其為加重情節,但可以將其作為酌定量刑情節,『可以在普通強奸罪三年到十年的量刑幅度內,選擇較重的刑罰。』
在此案附帶民事訴訟賠償中,羅雲沒有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要求。『根據最高法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即便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要求,也不會得到支持;另一方面,如果提起該要求,可能會延長審理時限,讓羅雲承受更多的心靈煎熬。』李瑩表示。
『羅雲應該獲得精神損害賠償。』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學教授劉玫認為,長期以來,刑事訴訟法都只對刑事被害人規定了『物質損害賠償』。而根據最高法的有關司法解釋,對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僅限於人身權利受到損害或者是財物被毀壞,對精神損害賠償請求不予受理。
劉玫建議,未來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修改時,應該考慮讓受害人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對強奸、侮辱、誹謗類案件中遭受的精神損失提出賠償要求。
『我前後見過羅雲6次,每次她回憶起當時的情況,都淚流滿面、渾身顫抖。法庭上,她的手和身體都在發抖,她的眼睛緊緊盯住宋山木,眼中好像要著火一樣。』羅雲的另一位代理人、北京眾澤婦女法律諮詢服務中心主任郭建梅律師認為,在性侵害案件中,女性遭受的精神損害比物質損害更值得關注。
山木集團的企業文化
『宋山木對羅雲的脅迫,並不是簡單的脅迫,背後是山木集團的企業文化。』馬憶南教授說。
據羅雲的代理律師介紹,山木教育集團女員工佔多數,而宋山木辦公地點所在的深圳山木國際科技大廈教學總部(以下簡稱CCVIP),除了兩位男性高層,只有一位年長的男老師,其他都是女員工。CCVIP的女員工們一律穿深V領的藍色制服,系藍黃條紋頸巾,裡面沒有襯衫,其他分校的女員工,都是穿白襯衫、領帶和藍色外套的制服。
『山木基本法』對員工有著嚴格的約束,一天站立10小時的課程顧問和每天要站講臺4?6小時的課程指導員工,都必須穿3厘米以上的高跟鞋,在總部,鞋跟規定達5厘米。從發型、首飾到指甲修飾,『基本法』都作了詳盡規定,此外,總部的女孩們一律要穿黑色絲襪。
山木集團深圳的員工幾乎全部住宿捨。每個女孩每月都要完成20次、每次半小時以上的健身,完成可以獲得300元獎金,完不成則面臨200元罰款。
羅雲說,這一條『基本法』,是為了讓員工保持苗條的身段。宋山木要求總部的女孩不能太胖,『他曾出臺一個規定,要求女員工減肥,宿捨長會定期稱重,達不到要求也要罰款』。
李瑩律師認為,正是宋山木對員工的控制,使得員工沒有尊嚴,就像生產線上的賺錢工具,女性被迫因恐懼而臣服。『所以不難理解,強奸發生時,羅雲為什麼不敢反抗。』
羅雲:『讓更多的女孩知道以後怎麼保護自己』
『選擇第一個站出來,我從來不後悔,雖然我在網上看到很多東西,不相信我的人把話說得很難聽,但是,法律已經作出了判決。我想通過我的經歷,讓更多的女孩將來免受傷害。』
受害人羅雲戴著口罩面對記者時,未及開口,已經泣不成聲,『在各式各樣的被迫的情況下,我一次又一次地回憶這件事情,真的很痛苦。雖然現在我身心疲憊,但我仍要站出來。』她聲音顫抖,語氣堅定,『我們公司跟我有同樣遭遇的人不止我一個,我要讓全國的女孩子都知道怎麼去保護自己,我也要讓全社會看到,公正還是在的。我要的就是一個清白。我可以為我說的話負責,我也不會退縮!』
郭建梅律師認為,目前職場性侵害案件反映了職場的性別歧視和對女性員工的壓迫。『我們既關注山木案本身,也期待這個案子對未來的機制完善有積極的推動作用,我國有關部門應探索建立企業內部防范性騷擾、性侵害的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