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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是因懷孕而失去了在家樂福當促銷員的工作,來自山東農村的35歲女工盛玉不會知道,自己看似明明白白的勞動關系,竟然如此難以認定。
糾紛始於2009年5月1日。當天下班時,家樂福北京方莊賣場分管日化銷售的課長對懷孕六個月的盛玉說:『明天你不用再來了。』具體事宜,則會有『公司』來安排。
課長說的『公司』,是指威萊(廣州)日用品有限公司(下稱威萊公司)。2007年8月31日,盛玉通過面試,成為威萊公司的銷售員。2008年3月,她被該公司派往家樂福從事長期促銷直至懷孕。
肚子雖日漸顯形,不過盛玉覺得自己還能再乾一個月。威萊公司卻並不打算留用她。『家樂福不要你了,我們能把你安排到哪兒?』公司主管給出兩個選擇:要麼打掉孩子,要麼走人。同時,公司也答應:『等你生完孩子了再回公司來上班。』
投訴時盛玉纔發現,需要對她負責的單位,既不是威萊公司,也不是家樂福,而是遠在廣州的一家名為南方人纔資源租賃中心(下稱南方人纔)的勞務派遣公司。
在南方人纔看來,這只是一場『莫須有』的糾紛。盡管家樂福和威萊公司不再僱用盛玉,但南方人纔並沒有因懷孕而辭退盛玉,倒是盛玉自己離開了工作崗位,屬於主動離職,既不用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也不需支付其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盛玉對此極為困惑。實際上,像她這樣身份的工人不在少數。家樂福賣場的各個貨架前,人們都能看到穿著藍色背心、佩戴家樂福員工胸牌的銷售員。盡管他們接受家樂福統一管理、售賣其賣場內的商品,但身份和盛玉一樣,並非家樂福正式員工。
勞務派遣浮出水面
不過,承擔用工成本的供應商,並未就此罷休,而是使用勞務派遣的方式,再一次轉嫁風險。
2008年1月,已為威萊公司工作了四個月的盛玉,簽署了第一份勞動合同,期限一年。用人單位一欄,並非威萊公司,而是南方人纔。與此同時,南方人纔再與威萊公司簽訂派遣用工協議,將盛玉派至威萊公司工作,工作地點為家樂福。
所謂的勞務派遣,即勞動力租賃,由派遣機構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並支付報酬,把勞動者派向其他用工單位,再由其向派遣機構支付一筆服務費用。
南方人纔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采取勞務派遣有兩大的好處,一是讓國有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突破用工編制的限制,二是為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管理、社會保險辦理等方面提供專業服務,降低管理成本。勞動者的工資、社會保險待遇,實際上等於也是由用人單位承擔的,它們支付的費用當中,包括這筆開支和勞務派遣公司的服務費。
不過,供應商們選擇勞務派遣的原因不僅於此。《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約束更嚴,若是改為勞務派遣,則用人更加靈活,辭退成本更低,同時也可以避免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例如,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勞動合同期滿且非勞動者原因而不再續簽的情況下,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若是勞務派遣,用人單位則可直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公司,而不用再支付任何費用。
不過,當勞動者被退回後,派遣公司同樣要依法支付工資,並承擔相應的責任。盛玉與南方人纔的合同也約定,非因本人原因而被用工單位退回,南方人纔可以另行安排工作任務,執行不低於本合同約定的工資,或安排待崗處理。南方人纔告訴記者,對於這部分的成本,勞務派遣公司也會根據實際情況向用人單位收取。
誰之過?
2010年底,接到一審判決的盛玉提起上訴,再次強調,家樂福與勞務派遣公司串通規避法律、損害勞動者權益,要求確認其與家樂福的勞動關系並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代理律師白羽強調,盡管與盛玉簽署勞動合同的是南方人纔,但銷售女工對外代表家樂福形象,接受家樂福的統一管理,真正的用人單位是家樂福。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滿足『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等條件,即可確認勞動關系。
在白羽看來,案件的勝敗,關系到更多銷售女工的勞動權益,而盛玉這一年多來的維權經歷,正揭開了國內超市中隱蔽用工模式的弊端。
致誠中心曾對家樂福等超市的用工方式進行調查。調查顯示,在超市工作的銷售員,95%以上為女性,年齡在28歲-40歲,且農村戶口佔大多數。她們的勞務派遣公司並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或未完全繳納,工人們常常沒有加班費的長時間超時工作,從事著繁重的體力勞動,並可以被隨意解僱。
不過,上述用工制度在中國得以在法律的模糊地帶行走自如,而在家樂福的『原產地』法國,數年前一起相似案件中,家樂福卻被判有罪。
2002年1月,由警察、法官和勞動監察員共同組成的隊伍,對法國佩皮尼昂(法國第二大城市)家樂福以及其他連鎖超市的分店進行了一次檢查。這次檢查,使法官確信家樂福超市有商業犯罪行為:工人們雖然在超市中工作,卻由供貨商或勞動力中介機構來支付工資,這『隱蔽的勞動力租賃』行為是法國勞動法明令禁止的。
所謂的隱蔽僱傭關系,國際勞工組織曾有所界定,其目的在於限制或削弱法律所提供保護,逃避勞動法的管轄,逃避提供社會保障以及逃稅。
家樂福的辯護律師聲稱,之所以采取此種用工方式,根源在於供應商,『他們想以更好的形象和更直接的方式在超市中與顧客見面』。
而法官認為,家樂福讓一些員工從事其正式員工的工作,卻由供應商來支付工資。這些『銷售人員』不能享受集體合約的權利,也被排除在正式職工都能享有的社會福利之外。盡管他們被供應商以及其他分包商合法僱傭,公司還可以不用為這些員工支付稅款以及各種社會保險費。家樂福因為沒有向這些員工支付工資而非法獲益。法庭宣判說:『法律不應該被規避。』
此起案件經法國多家媒體報道,曾轟動一時。最終,包括家樂福在內的超市、供應廠商以及勞動中介機構都被定罪並處以相應罰金。舉報家樂福的工人Bruna Villegas最終獲得了由家樂福支付的1.8萬歐元的賠償。她在家樂福工作了18年,曾經由32個不同的供應商和勞動力中介機構支付工資。
反觀中國,大量類似糾紛中,家樂福很少被質疑,甚至有不少法律專家也認為,銷售女工與超市之間根本不存在勞動關系。
盛玉認為,企業應切實地承擔起社會責任,而國家的司法更應在這場利益與正義的博弈中發揮應有的作用。
來源:《新世紀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