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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錯定終身』行嗎?
於方強這幾年接觸過一些被限制職業資格的當事人,他們的經歷令他同情。一位工作出色的公務員被家鄉的妻子起訴重婚罪,法院審理後發現他未辦理離婚手續就與另一女子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構成重婚罪,他被判處緩刑。他雖然沒有入獄,但被開除公職,此後一直沒找到持久的工作。
在接待這名當事人時於方強發現,《公務員法》規定:『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被開除公職的人終身不得取得公務員資格。』不僅公務員,警察、律師、法官、檢察官、教師、記者、拍賣師、典當師、導游等職業法都明文規定,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取得職業資格。
於方強說,除了安慰那位當事人,他做不了別的。因為從法律層級上講,《公務員法》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限制職業資格並不違法。『即使是法律,規定終身限制職業資格至少是不合理的。』於方強向王彬講了自己的想法,兩人不謀而合。王彬從研究之初就堅持,終身限制從業資格的法條應該廢除。
王彬曾試圖與各部門法的起草者溝通此規定的合理性,他得到的反饋是:誰能保證犯過錯的人回到行業裡不再犯錯?為了防患於未然,只能令其遠離行業,限制一些人的職業資格是著眼大局。
『這個解釋乍聽上去合理。社會預防和國家安全是最容易被公眾接受的理由,似乎為了社會安全,犧牲一部分人的利益值得。但這個解釋有一個致命缺陷,那就是保障社會安全不必以犧牲公民權利為代價。』王彬說,他提了三個問題,但沒有得到行政部門的回應。
第一個問題是,為什麼犯過錯的人必再犯錯?第二,阻止他們進入某個行業一定能遏止犯罪、維護社會公共安全嗎?第三,除了限制就沒有更合理的方法嗎?事實上,王彬的反問正顯露出國內刑法學界興起的對資格限制的質疑浪潮。以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於志剛為代表的刑法學者正在建設我國犯罪前科消滅制度,他們是反對職業資格限制的新中堅力量。
於志剛教授在接受《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采訪時說,資格限制的假設前提是,受過行政或刑事處罰的人復職後還會犯錯,這實質上是一種有罪推論,與我國刑法原則相悖。從現實角度說,如今社會分工非常細致,一個公民被限制職業資格後幾乎不可能找到其他的體面職業,他們的生存壓力和負面情緒反而不利於維護社會安全。
既然資格限制存在諸多弊端,為什麼各行政法規還廣泛采納?王彬認為答案在他的第三重反問中。『擔心他們犯錯,就不讓他們進來。把他們拒之門外,行業不就安全了嗎?這就是行政主管部門簡單粗暴的管理思維。』王彬發現,許多行政主管部門不願去思考,除了限制資格還有沒有更妥當的管理方法。
中國政法大學行政法學教授馬懷德詼諧地說,不幸的是,帶有惰性思維的行政主管部門恰是部門立法的起草者。馬懷德說,部門立法是行政主管部門為自己的行為建立法律規范,這幾乎不可能客觀。過分強調本部門的利益,忽視對被管理人應有利益的保護也就不足為奇。
尚無有效救濟渠道
對王瑩和鄭陳,王彬既同情又欽佩,他們是鮮有的幾個願意站出來質疑法律合理性的人。王彬做研究以來,努力收集公民對限制職業資格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例,但寥寥無幾。於方強此前接觸過一些當事人,有做假賬被禁止執業的會計師,有違規透露胎兒性別被禁止執業的醫師,有出售出版號被禁止執業的新聞出版人員,他們都不願訴訟。
『怕別人知道他們曾經犯過錯,引來更廣泛的歧視。另外,這種訴訟通常不會勝訴,因為法院不會受理針對法律內容審查的行政訴訟。法院受理的具體行政行為訴訟也不對其資格限制的合理性進行審查。』王彬對《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說,王瑩的敗訴證明了這點。
『目前我國法院受理的行政訴訟非常有限,對行政行為的審查僅限於具體行政行為和極少數的抽象行政行為。事實上,對這類不合理現象主要來自立法。但是行政主體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卻被排除在法院的審查范圍之外。』王彬解釋說,這產生的後果是,即使鄭陳的訴訟勝訴了,也只是糾正當地人社局對他的具體行政行為,《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依然適用。即使鄭陳恢復了公務員資格,王瑩和下一個鄭陳、王瑩的處境也不會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