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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軍涉黑案一審宣判 他所犯的罪名
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搜查罪。
他對手下要求對上面交待的事情不問原因,無論違法、犯罪,下級只管執行;有事情要按層級匯報。
前日,江津區人民法院對墊江黑老大李軍一審公開宣判,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搜查罪等罪名,判處李軍有期徒刑20年。
據了解,該案的案發地在墊江縣,由市高院依法指定江津區法院管轄審理,李軍團伙的其他成員均另案處理。
法院審理查明,李軍於2004年7月刑滿出獄後,利用其服刑前在墊江縣城內的影響,通過姚郭晉、劉曉東等人糾集了李能文、雷歡等社會閑散人員,逐步形成了以李軍為組織領導者,姚郭晉、劉曉東等人為積極參加者,李能文、雷歡、劉歡等人參加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組織層級分明、等級明確,並形成了成員統一認可的組織紀律:『對上面交待的事情不問原因,無論違法、犯罪,下級只管執行。』『有事情要按層級匯報。』
該組織還通過統一租賃房屋住宿、統一購買刀具並集中存放等方式,加強對成員的管理。
2004年至2008年,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在墊江縣城,通過一系列有組織的聚眾斗毆、故意傷害、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不斷打擊其他非法勢力,逐步實現了對墊江縣城區域的非法控制,並有組織地實施敲詐勒索,通過參與墊江縣攀高房地產開發公司、墊江縣南新街雜貨市場等拆遷,通過介入民間糾紛,獲取非法利益。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軍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采取暴力、威脅等手段,多次有組織地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人重傷;組織多人持械聚眾斗毆;隨意毆打他人、任意佔用他人財物,情節嚴重;采用暴力脅迫手段,勒索他人財物、數額巨大;非法對他人住宅進行搜查。其上述行為已分別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搜查罪,應當數罪並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李軍表示要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