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今晚,福建省龍岩市建設局對此前網絡曝出的『9年不上班領空晌者』作出了正式處理決定。
決定內容如下:
一是繼續做好江進祥同志的思想工作,促其轉化,提高認識,改正錯誤;
二是市城建監察支隊於2月12日在《閩西日報》上發布公告,通知江進祥按期回單位上班。若逾期(超過15天)仍不回單位上班,將按照有關法規政策處理;
三是市城建監察支隊將以此為鑒,從這件事中吸取深刻教訓,嚴格乾部人事管理,進一步健全完善監督機制,全面加強乾部隊伍的教育監督管理。☆
另外,龍岩市建設局還對江進祥本人作出如下介紹:江進祥同志,男,漢族,永定縣人,1956年9月生,1976年2月參加工作,無黨派人士,現為龍岩市城建監察支隊科員,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江進祥同志原系龍岩市人大常委會城建環保委秘書科科長。2002年4月28日,在擔任市人大二屆一次會議秘書處信訪組工作人員期間,違反大會紀律,未經大會秘書處同意,佩戴大會工作人員工作證,擅自向參會代表散發反映污水處理廠附屬工程水管質量問題的個人信件,在代表中造成不良影響,其行為構成違紀。
會議期間,45名市人大代表聯名向市人大提交了《關於強烈要求依法查處江進祥的建議案》,要求嚴肅查處江進祥的違紀行為,並清理出公務員隊伍。為此,市人大常委會及時對江進祥進行批評、教育和幫助,但江進祥始終不承認其錯誤。
2002年5月16日,龍岩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對江進祥作出停職檢查的決定。江進祥仍不能正確對待組織決定,在停職檢查期間,長期擅離工作崗位,嚴重違反機關工作紀律。
2002年8月20日,市人大環保委在《閩西日報》上發布公告,要求江進祥在15日內回單位上班,逾期不歸將按有關規定處理。公告後,江進祥仍不回單位上班。鑒於江進祥長期曠工,2003年5月30日,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參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決定給予江進祥行政撤銷科級職級的處分。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據此作出《關於給予江進祥同志行政撤銷科級職級處分的決定》(岩常辦[2003]32號)。
江進祥不服,提出申訴。2003年7月14日,市人大常委會黨組進行了復核,決定維持對江進祥撤銷科級職級處分的決定。市人大常委會認為江進祥已不適宜繼續留在市人大常委會機關工作,經組織協調,2003年10月調往市城建監察支隊工作。
江進祥不服從組織處理決定,不到城建監察支隊上班。支隊人事科多次聯系江進祥,均聯系不上。後與其妻子聯系,要求江進祥到支隊上班,其妻答復說江進祥身體不好,無法上班。支隊人事科的同志告知其妻,如果江進祥確實無法上班可申請辦理病退,其妻不同意。期間,江進祥通過各種途徑反復上訪,強調他是因反映腐敗問題而受到不公正處理,要求更改處理決定。
江進祥一直未上班,支隊及主管部門沒有嚴格執行乾部人事管理的有關政策規定,負有一定的責任。但是,考慮到江進祥的情況比較特殊,其個性比較強,對組織的處理決定一直非常抵觸,且其家庭比較困難,為避免激化矛盾,單位對他多予寬容。只發基本工資,其它福利待遇均不享受。☆
關於江進祥上訪的問題,龍岩市建設局也作出了以下解答:
(一)關於江進祥反映龍岩市污水處理廠地下管涵質量和設備質量問題
對江進祥反映的管涵裂紋和設備質量問題,各級各有關部門高度重視。龍岩市紀委監察局及相關部門作過多次調查。2003年4月,根據閩紀辦函[2003]25號及省市有關部門的督查函,龍岩市紀委牽頭,龍岩市建設局等有關部門共同組成調查組,就有關問題作全面的調查核實。調查組按照紀檢監察機關的工作程序和要求,開展了一個月的調查工作,采取了與知情人座談了解情況、制作談話筆錄、查閱相關技術資料、調取書證、現場勘查及委托檢測等調查手段。調查結論為:
(1)反映龍岩市污水處理廠2K+830—2K+915段鋼筋混凝土I級管發生裂紋的問題,事實存在,施工單位違反了施工技術規范,錯誤選用施工機械和施工方式,采用14噸的振動壓路機振動碾壓,碾壓動荷載過大,造成地下管涵承受的實際荷載超過設計的抗荷載力,是造成地下涵管裂紋的主要原因。事故主要責任應由施工單位承擔,而非江進祥反映的管涵生產方。監理單位和業主單位一些工作人員監督管理不力,未及時制止和糾正不當的施工行為,應承擔一定的事故責任。相關責任人員受到法紀、黨政紀處理,涵管裂紋問題得到妥善處理。
(2)污水廠的設備進口經龍岩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對其型號、質量、重量等技術參數的嚴格檢驗,查驗合格證後分別出具了報關單及檢驗檢疫證照,安裝調試完畢後,通過了省環保局和市建委組織的驗收。污水廠投入運行至今,設備運行狀況良好,設備技術參數都達到了設備廠家的技術要求,操作控制安全系統裝置齊全,運轉靈敏可靠,電器設備的絕緣電阻和安全防護裝置均符合電氣安裝規程,經省、市環境監測部門監測,各項出水指標均達到設計要求連續達標排放。
上述調查結論,當時已報省紀委、省監察廳和其它有關部門。
(二)關於江進祥反映長期不上班是因為『被無限期停職檢查』問題
根據1957年國務院頒布的《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暫時停止職務只是一種臨時性的人事管理措施,其有效時間從組織作出決定時起至解除決定或者作出行政處分之日止。江進祥同志的停職檢查,到市人大常委會2003年5月31日對其作出撤銷科級職級決定之日,就已終止了。同時,停職檢查只是停止其當時所擔任的科長職務,並不是停止其公務活動,其仍然具有履行所在單位科員職務的義務,必須按照所在單位要求執行相應的考勤制度。
據此,停職檢查不能成為其長期不上班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