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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貨車司機轉彎時與後面貨車相撞,隨後駛來的第三輛出租車為躲避又與第四輛出租車相撞,導致第四輛車失控墜落河中,造成車內的乘客溺水死亡。貨車司機對這起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車主不僅要賠償幾位司機的損失,還要對第四輛車死者的家屬進行賠償。
案情回放被撞第四輛車乘客死亡
2010年10月29日18時20分,李某駕駛一輛自御低速貨車沿本市東麗區南程林村鄉村公路以每小時40公裡的速度由西向東行駛至外環線交口處時,在沒有仔細觀察來往車輛的情況下,即向北左轉彎,此時王岩駕駛重型半掛大貨車沿外環線第一條車道由北向南以每小時60公裡的速度駛來,兩車在采取措施過程中發生碰撞,之後兩車均駛入對行車道,由於事發突然,致使沿外環線第三條機動車道由南向北駛來的由李辰駕駛的威志出租車在向右躲閃過程中,又與靠右側行駛的由劉軍駕駛的出租車相撞,導致劉軍駕駛的出租車失控墜落到外環河中,本次事故四輛車不同程度損壞,劉軍車內的乘車人李曉溺水死亡。
事發後李某等人對落水的李曉進行了救助,李某發現李曉已死亡後,即棄車逃離了現場。次日中午李某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經交管部門認定,李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王岩負次要責任。據了解,負有主要責任的肇事司機李某是趙某僱傭的司機,而王岩是張某僱傭的司機。
法院審理肇事者被判刑一年半
法院認為,李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路口未按照規定讓行,發生事故後在交警趕到現場前又棄車逃逸,且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予處罰。鑒於李某在事發後對被害人實施了救助行為,棄車逃逸後於次日能夠及時投案,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因李某在本次事故中具有重大過失,按照規定應與其僱主趙某承擔連帶責任。而張某作為王岩的僱主和實際車主,對超出強制三者險以外的賠償款項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判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而被害人李曉的父母妻兒應得到死亡賠償金及生活費等共計人民幣55萬餘元,由保險公司賠償34萬元,超出的21萬元由趙某按70%的比例負責賠償人民幣14.7萬餘元,而張某按照30%的比例賠償人民幣6.3萬餘元。
而劉軍、李辰的車輛損失除去由保險公司承擔的費用外,超出部分由趙某按70%的比例、張某按30%的比例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