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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解金釗)兩人共同出資開辦包子鋪,經營中卻出現『第三者』,自認吃虧的一名『股東』要求拆伙遭拒,後訴至法院。日前,河東區法院一審認定原、被告口頭合伙協議有效,判決解除合伙關系,但因包子鋪並無合法證照,故原告不可繼續經營,僅能繼續租用店鋪房屋。
2010年6月,下崗職工周延得知張濤經營的包子鋪想換個新環境,但因租金太貴正尋找合伙人,遂與之取得聯系。二人商定後共同出資租下一個店面,房屋承租人為周延,他負責日常賬目,張濤主管經營。但即便分工明細,包子鋪卻缺少了最重要的『合法證照』。
按照兩人口頭約定,不允許雙方親屬插手經營事宜,但在開張後不久,張濤卻提議請堂弟張亮來幫忙。漸漸地,周延發現張亮開始插手店鋪經營,便與張濤協商,張濤卻『反口』咬定合伙的本來就是三個人而不是兩個人。周延惱火提出『拆伙』,但遭張濤拒絕,遂將張濤告上法庭,要求拆伙並由他來繼續經營店鋪,向張濤索要經濟賠償7000餘元。
庭審中,張濤辯稱,包子鋪最初就是由張濤和張亮合伙,後因擴大規模纔邀周延加盟,此事有一直在店內幫工的親戚作證,因此周延主張解除合伙關系的說法並不成立,應該是其自行退伙。
日前,河東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於張亮是否與原、被告存在合伙關系。雖然張濤、張亮提供人證,但由於人證系二人親戚,有直接利害關系,證言不予采信。因此,認定張亮與原、被告之間不存在合伙關系。周延和張濤之間雖未簽訂書面合伙協議,但雙方出資合伙系真實意思表示,二人合伙關系成立。現原告主張解除合伙關系並由其繼續經營,考慮本案實情,其主張解除合伙關系請求予以支持,但因包子鋪並未取得合法經營手續,故對其主張繼續經營請求不予支持。
法院認為,考慮到周延系房屋承租人,且其要求繼續承租使用該房屋,故所租店面由其繼續承租使用,由其返還張濤租賃保證金及水電費押金的50%,合伙關系解除前所產生的租金由雙方分擔。綜上,一審判決解除原、被告合伙關系,原店面由原告繼續承租使用,由其返還被告各項費用2000元。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