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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馮琳通訊員鄭昊成永哲)市民張某家衛生間屋頂牆壁漏水,多次與樓上的鄰居魏某協商解決未果,遂將魏某與開發商一並告上法庭。日前紅橋區法院一審判決,經司法鑒定魏某室內地埋自來水管道存在缺陷造成漏水,開發商所稱超過保修期等辯解未被采納,仍應負責維修並給付張某經濟補償。
市民張某和魏某是紅橋區某小區的業主,2008年相繼入主並成為上下樓的鄰居。2009年初,樓下的張某發現衛生間門外牆壁頂部有水痕,遂與樓上的魏某對簿公堂,雙方經紅橋區法院調解達成協議,魏某對自家漏水點進行維修,對張某房屋損害部分恢復原狀,相關費用由魏某自理。然而,2010年張家再次發生吊頂及牆壁陰濕及流水現象,經多次與魏某協商未果,將魏某和開發商某置業公司一並告上法庭。
庭審中,原告張某訴稱,滲水問題是樓上自來水管道漏水造成,要求依法判令兩名被告對管道漏水狀況進行全面檢測和維修,排除對原告生活的妨礙。兩名被告負責賠償原告恢復受損牆面、地板及吊頂的費用以及訴訟費、鑒定費等。
被告魏某辯稱,雙方就解決漏水問題有過多次交流,魏某主張責任承擔應該合理化,管道漏水不是魏某自行鋪設造成,該問題是魏某無法控制的,原告訴請應由開發商承擔。
被告開發商辯稱,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建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其中屋內給排水設施的保修期為2年。原被告商品房准許交付使用證的核發時間在2006年,所以房屋竣工日期必然在該日之前,原被告房屋均已超過質量保證期,開發商不應該承擔責任。
紅橋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張某與被告魏某系近鄰,應當和睦相處、互讓方便。本案審理過程中,經司法鑒定,張某房屋滲漏現象是由於魏某房屋地埋自來水管存在缺陷造成,理應由另一被告即開發商負責維修。原告房屋漏水造成損失共計4000餘元,本著便利原則,由被告開發商給付原告上述款項,由原告自行對其室內進行修復;鑒定費亦由開發商承擔。
一審判決,被告開發商對被告魏某住房地埋自來水管道的漏水點進行查找並維修,直至不在滲漏為止,魏某不得阻攔。被告開發商給付原告張某經濟補償金4000餘元、鑒定費8000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