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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爲進一步加強和規範人民警察專用標誌、制式服裝、證件、警械(包括警棍、催淚器、手銬、腳鐐、警繩等警用器械)等警用品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近日,公安部發布了《關於禁止非法生產銷售持有使用警用品的通告》。
《通告》稱,嚴禁任何無生產銷售資質的單位、組織和個人生產銷售警用品;嚴禁任何警用品生產單位違法違規生產警用品;嚴禁任何警用品銷售單位向人民警察以外的單位、組織和個人銷售警用品;嚴禁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在互聯網非法設置警用品銷售網站,發佈警用品銷售信息。
《通告》指出,警用品爲人民警察專用,其他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購買、持有和使用;嚴禁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非法生產、銷售、持有、使用電擊器;嚴禁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生產、銷售、穿着、配戴與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誌相仿並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裝或者標誌。
《通告》強調,凡違反上述規定的,將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通訊員志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