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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底的一天,楊某酒後駕駛一輛小轎車沿467縣道由東向西行駛至塘沽津沽附線二467縣道11公裡處附近時,車前部與行人陳某相撞,造成陳某當場死亡。案發後,楊某駕駛車輛駛離現場,後在其親屬的帶領下返回現場投案。經天津市公安局塘沽交警支隊認定,楊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經訴機關認為,楊某的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且系自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之規定予以判處。
在此前,楊某的小轎車於2010年5月中旬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濱海中心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案發後,楊某家屬賠償了被害人現金人民幣20000元。被害人家屬要求楊某賠償陳某死亡補償金、喪葬費、生活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人民幣292513.4元。
法院審理:被告人楊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濱海中心公司賠償被害人陳某110000元;被告人楊某賠償陳某108863.4元,駁回陳某家屬要求的存屍費(該費用已包含在喪葬費內)和精神損失費共計53650元。
律師說法:天津中岳律師事務所的潘玉華律師解釋說,酒駕肇事者不能得到賠償。我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中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由此可見,交強險只對機動車輛本車人員以外的第三者受到人身傷亡及財產損失的賠償,而酒駕肇事者作為司機即本車人員不會得到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
另外,此案中被害人家屬要求的精神損失賠償為何被法院駁回?潘玉華律師說,交通肇事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是兩種不同的訴訟程序,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中,不能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一條: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於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法院駁回其精神損害賠償。(記者張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