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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日凌晨,『隨手拍照解救乞討兒童』微博的發起人、中國社會科學院教授於建嶸,在其微博上發布消息,宣布『解救兒童官方博客』發布了《『禁止兒童乞討』擬提交兩會系列提案、議案、建議案的要點(討論建議稿)》(以下簡稱『要點』)並征求意見。於建嶸稱『要點』的目標是實現『禁止兒童乞討』。
據悉,此前已有多位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與於建嶸聯系,委托於建嶸總結行動經驗,代為准備今年全國『兩會』提交相關的議案、提案。2月12日於建嶸在北京主持了專題研討會,不少相關專家、學者、律師和志願者參加。昨天『要點』公布,吸引了全國眾多網友熱議。
於建嶸『要點』內容:
-『收買被拐兒童』要究刑責
-大力打擊『組織兒童乞討者』
-監督監護人,確立國家監護制度
-推行禁止兒童乞討工作
刑事法律層面
1、加大對拐賣兒童者的打擊力度。公安部門要嚴厲打擊,提高破案率。
2、加大『收買兒童者』的法律責任。現行刑法中,收買被拐賣兒童的法律責任過輕,建議修改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件:(1)刪除第6款『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2)對原來已經收買被拐賣兒童的,在法律指定期限內向公安機關自首並返還被拐賣兒童的,按原法律規定『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在指定期滿後仍不自首的,一律按修改後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
3、加大對組織兒童乞討者的打擊力度。建議修改《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款,刪除組織殘疾人、未成年人乞討罪要求的『有暴力、脅迫手段』這一前提條件。只要組織殘疾人或者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乞討,就構成犯罪;組織未成年人乞討過程中使用暴力、威脅手段的,屬於情節嚴重的加重處罰情形之一。
行政法、管理制度層面
1、呼吁徹底落實《未成年人保護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對孤兒、無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以及其他生活無著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然而,該法在實際的執行中沒有得到落實,對於民政部門不履行這一職責的,沒有具體罰則,也沒有規定由什麼部門來監督。建議國務院制定相關規定,明確監督部門。國家應設立保護未成年人的專項經費,用於未成年人的救助。
2、建立、完善監護制度。(1)建立監護人監督制度,對於有撫養能力的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本人多次帶領兒童進行乞討,或將兒童交由他人帶領乞討的,可暫時中止其監護人資格,情節特別嚴重的可剝奪其監護人資格,交由民政部門設立的福利機構撫養。(2)確立國家監護制度,對拒不履行監護義務的監護人,在中止或剝奪其監護權之後,改由國家承擔監護責任,由國家撥付專項資金,使其得到持續保障;對孤兒、無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以及其他生活無著的未成年人,由國家承擔監護責任;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保障兒童的權益。
3、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保障兒童的權益。
4、完善民間的專項基金管理制度,允許民間基金公募。
5、推行禁止兒童乞討的工作,政府需要明確:只由民政部門一個部門來執行各項政策,防止多頭管理。
禁乞會致『人道災難』?
對於『要點』中加大對『收買兒童者』的打擊力度,有人認為,應同時完善國內兒童領養制度與程序,因為部分被拐賣兒童其實是被無子家庭買走的,這些家庭希望抱養孩子但無法如願,纔從人販子那裡買。如果有低成本的領養制度保證,這些『買者』會大幅減少。還有網友認為,買方會以『不知所認養的孩子是拐來的』為由逃避刑事處罰,因此應規定:凡未履行領養程序的,均可視為有意『買拐』。此外,領養兒童時,應檢測兒童DNA並與全國失蹤兒童家長DNA數據庫比對。
網友爭論最大的是『禁止兒童乞討』。
贊成者稱,一個孩子如果從小就過著乞討生活,無疑扼殺了孩子的羞辱感和自尊感,這樣的孩子成年後,會有怎樣的性格?會給社會帶來什麼?不可想象!
然而,反對者的聲音也十分強烈。網友笑蜀說,打拐突然變成全面禁童乞,難以理解;全面禁童乞雖是根本目標,但首務應為建設兒童福利體系,以禁童乞為首務很難接受;童乞有隱惡,但底層民眾往往只能非法生存,且其執法成本不比兒童福利體系低,不可操作。網絡名人李承鵬則認為:救助兒童應與禁童乞同步,否則那些兒童會更慘,應建立長期和常態救助機構。有網友甚至稱,在福利保障制度不完善、救助財源不明確的前提下禁乞,並討論『剝脫親權』,有可能導致人道災難。
對於網友的爭論,於建嶸在微博上回應:『一、國家和社會有沒有資源解決乞討兒童問題?我認為有,賣幾塊地就夠,少修一兩條高鐵更夠。二、先禁乞兒還是先建福利保障制度?這是個偽問題。禁止是目標,具體路徑當然要以福利保障制度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