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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浙江省寧波市江東區召開的人代會上,區人大代表對區政府2011年為民辦實事項目進行了投票表決,這一舉措改變了以往由黨委政府拍板實事工程項目的做法。探索這一做法的不只是江東區,從2010年起,寧波市寧海縣全面推行鄉鎮政府實事工程人大代表票決制,全縣14個鄉鎮政府的為民辦實事項目,由人大代表票決產生(新華社2月19日)。
在地方政府每年推出的民生政策中,為民辦實事項目往往是一個『重頭戲』。然而在這樣一個『重頭戲』當中,人大的參與卻不多,一般來說都是政府事先就直接拍板,人大代表至多在事後去視察一番。不過,近兩年也出現了一個趨勢,一些地方政府開始尊重人大代表的意見,把一些代表建議納入為民辦實事項目。
然而,無論是確定為民辦實事項目時沒有人大參與,或是把個別人大代表的意見直接納入為民辦實事項目,都是不合適的。
按照『憲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即地方各級人大,這就是說,按照法理,地方正常的治理模式應當是人大決定,政府執行,而『地方組織法』更明確賦予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對地方重大事項的決定權。為民辦實事項目往往耗資巨大,牽動利益面廣,理應被列入地方的重大事項,因此拍板的權力顯然應當屬於人大。
而個別人大代表的意見直接納入為民辦實事項目,表面看似乎是好事,但同樣站不住腳。一些人大代表雖然代表著民意,但這種民意只代表一部分群體,比如代表一個社區一個單位等等,個別的群體的意見並不必然是地方民眾的整體意志,這樣的意見直接寫入政府決策,實際上是很輕率的,不經過公開、討論、表決,怎麼知道這個意見的重要程度有多高,怎麼知道支持和反對的聲音有多少?
因此,寧波市江東區讓人大代表票決『為民辦實事項目』,我們理應給予高度的肯定。通過投票表決,按照多數人意志形成最終決定,這樣的決定纔具有公信力和民意基礎。如此,纔有助於提高決策的科學性,杜絕『拍腦袋工程『出現。此外,正如寧波市江東區委書記胡軍所說,『把實事工程選擇權交給了人大代表,把人大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和監督權有機地結合起來,擴大了代表的知情權和參與度。』
其實,地方人大的重大事項決定權,並不局限於為民辦實事項目。現實中,許多地方的事務,如重大改革計劃或重大經濟建設項目(如招商引資、資源開發等)、涉及多數公民權利的政策措施(如拆遷、征地、收入分配等),無一不對地方發展和民眾生活造成重大影響,這些同樣應當交付人大代表討論,並投票作出決定,並且,這樣的決策過程應是開放的,社會各界可通過聽證會等形式廣泛參與。
當下,地方治理的問題異常突出,拆遷、征地等引發的矛盾衝突不斷,對此,固然需要國家在制度層面加以規范,但同時,激活地方的民主監督和權力制衡,更為關鍵。長期以來,重大事項決定權一直是地方人大工作的最薄弱環節和『短板』,這是亟須改變的現狀,只有讓民意討論和民主投票成為地方治理的常態,地方治理的種種危機,纔能從根本上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