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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在首飾盒夾層內藏毒品,混在物流托運的包裹裡從雲南快遞來津。紅橋區人民檢察院日前依法對三名毒販提起公訴。
本市男子王某經營一家牌館,和邵某是關系不錯的老鄰居。2010年2月,河北籍男子鮑某在牌館與王某和邵某結識後,因互相拆借賭資,遂合謀販毒賺大錢。隨後,鮑某去了雲南購買毒品,放入透明塑料袋裡,用雙面膠封在首飾盒夾層裡,再放上手鐲,分批通過快遞郵寄來津。王某將編造的郵遞地點和收貨人名字告訴鮑某後,鮑某又將發貨情況告知王某。王某的文化程度不高,不懂收發短信、上網查詢快遞流程等,便讓邵某幫忙乾這些『技術活』以及匯款、取貨等『跑腿活』。期間,王某命邵某匯給鮑某賬戶毒資2萬元。
同年4月,王某和邵某到某物流快遞公司取貨時,警方根據線索設伏將二人當場抓獲,共查獲藏匿在首飾盒夾層中的毒品海洛因103克。3天後,警方再次在該公司查獲鮑某郵寄給王某的海洛因138克,以及鮑某郵寄給他人的海洛因46克。經公安機關上網追逃,鮑某於同年7月在其原籍落網。
紅橋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認定鮑某販賣並運輸海洛因287克,王某、邵某販賣毒品103克,王某販賣未遂的海洛因138克。
庭審中,王某、邵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予以供認。鮑某則矢口否認,辯稱其在雲南只為王某郵寄過手鐲,對首飾盒中的毒品並不知曉。其辯護律師提出,鮑某到雲南後手機丟失,其手機發送的短信不排除是他人所發;賬戶內2萬元是購買鐲子的貨款,郵包內毒品可能是他人調包放入,故指控不成立。
紅橋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鮑某、王某、邵某無視國家法律,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明知毒品而進行販賣,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公訴機關指控事實和罪名成立;且鮑某具有運輸毒品情節,應一並處罰。在共同犯罪中,鮑某、王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邵某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王某販賣毒品中有部分數量屬於未遂,依法應減輕處罰。經查,王某、邵某的供述等相關證據予以證實;鮑某的辯解與事實不符,法院不予采信。鑒於三被告人均系初犯,涉案毒品被公安機關及時起獲,未流入社會,在量刑時酌情考慮。
綜上,一審判決,鮑某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萬元;王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萬元;邵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萬元。 (記者馮琳通訊員洪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