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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市交管局了解到,3月1日起天津市將實施修訂後的《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規定》。駕駛人中介機構如果違規,最高罰款可達3萬元,交通隱患嚴重的單位,則將受到『禁駛』處罰。
據市交管局介紹,此次修訂有四點創新:一是要求對納入單位安全責任制管理的機動車、專職駕駛人及其他所屬人員執行登記制度,單位要到公安交管部門備案。二是規定駕駛人發生交通違法和交通事故應參加學習教育,社會單位要對這部分人員落實和履行教育職責。三是加大了未落實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單位處罰力度,單位違反《規定》,整改期限到達後未達標的,掛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不合格標志,並處1000元罰款處罰;駕駛人中介服務機構沒對實際管理駕駛人如實登記並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建立教育記錄檔案的,由區縣公安交管部門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四是存在嚴重交通安全隱患單位將被『禁駛』,即經區縣公安交管部門按規定處理後仍不改正的,市公安交管部門可禁止該單位機動車上路行駛10天,單位應在3天內上交全部機動車牌照,由公安交管部門封存,如安全隱患未消除則可繼續實施『禁駛』10天行政措施。交管部門表示:更加嚴厲的『禁駛』措施對單位生產經營會產生一定限制,但目的是禁止存在嚴重交通安全隱患單位車輛上路行駛,把安全隱患消除在萌芽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