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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福州2月20日電(記者鄭良)廈門市湖裡區法院日前對一起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原告陳先生騎車經過電信線路窨井,由於窨井蓋缺失,致使陳先生摔傷致殘。電信公司因疏於管理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向陳先生支付各項賠償費用共計48.7萬元。
湖裡區法院經審理查明:2010年7月9日晚,原告陳先生駕駛電動自行車經過湖裡區東渡路時,因電動自行車前輪掉入由中國電信廈門分公司使用、管理的電信線路窨井,陳先生摔倒受傷。
隨即,陳先生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住院治療20天,共花費醫療費8萬餘元。2010年11月,經傷殘等級鑒定,陳先生的傷殘等級評定為四級。
法院審理認為,陳先生由於窨井蓋缺失致自行車前輪掉入窨井而摔傷,電信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其繕盡了管理責任,也沒有證據證明是陳先生是故意摔傷,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院遂判決電信公司支付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共計48.7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