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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兩名在菜市場擺攤的婦女因瑣事在街頭對罵,進而拳腳相加。一方的『幫手』將另一方背部打傷,並咬傷其肩膀。日前,西青區法院審理認定傷人者應付主要責任,判決兩被告賠付被害人相關經濟損失的70%,共計810餘元。
原告李桂花和被告趙蘭同在本市西青區一個菜市場內擺攤,雙方攤位相鄰,因競爭產生積怨。2010年9月10日下午,李桂花與趙蘭因瑣事發生吵罵。趙蘭的姐姐趕到後,三人發生肢體衝突。李桂花背部受傷,肩膀也被趙蘭咬傷。李桂花前往醫院,被診斷為『後背部多處挫傷、青紫、後頸挫傷、右肩部咬傷』。治愈後,李桂花找到趙蘭姐妹索賠,因協商未果遂將趙蘭姐妹告上法庭。
法庭上,李桂花稱是趙蘭因瑣事跟她『找茬』,後趙蘭姐妹把她按倒在地毆打、撕咬,行為極其惡劣,故起訴要求二人賠償醫藥、誤工、交通、營養費用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30000元。而趙蘭姐妹則辯稱,李桂花所述並不屬實,是李桂花找她的『茬』並開口罵街在先;趙蘭的姐姐勸架,李桂花又和她打起來,趙蘭一時情急纔咬了李桂花的肩膀。二被告表示,僅同意賠償因咬傷所花費的醫藥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受法律保護,鄰裡之間亦應團結互助、和睦相處,遇事應冷靜解決,正確處理好鄰裡關系。本案中,原告與二被告因日常瑣事引發糾紛,繼而發生吵罵、互毆,並使原告受傷。在此糾紛中,二被告應付主要責任,對原告合理的經濟損失應給予賠償。
結合相關票據證據,法院對原告的掛號費28元、醫藥費900元、乘車費用50元及誤工損失180元予以認定。原告提出的醫藥費2000元、出租車費2500元,以及照相、復印、營養、精神等損失24000餘元,因證據不足、理由不當不予支持。綜上,法院一審判決,二被告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158元的70%即810.6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通訊員管收年記者解金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