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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姐弟倆當年一起出資買底商出租,限於規定,登記在了弟弟名下。10年後,弟弟以生活困難為由拒付姐姐應得的一半租金,並且表示姐姐不享有底商產權。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姐姐與弟弟對簿公堂。
2000年年初,本市河西區一套底商對外出售,售價是50萬元。趙女士與弟弟趙先生協商,雙方各出資25萬元將這套底商買下出租盈利。按照當時房管部門規定,房產證只能登記一人姓名。於是,姐弟倆協商後將該房產登記在了弟弟趙先生名下。同時,姐弟兩人達成協議,該房產寫在弟弟名下,但產權歸雙方所有,任何一方不得獨佔。由趙先生出面將房屋出租,並將所得收益的50%給趙女士。
2010年1月,趙先生不再給趙女士租金。趙女士找到趙先生詢問,趙先生稱自己生活困難,並表示該房屋產權不是趙女士的。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趙女士請求法院判令該底商的50%產權歸自己享有。
法庭上,趙女士出示了2000年雙方簽訂的《協議書》,證明該底商是自己和弟弟共同出資購買的。趙先生對此表示認可,說不給姐姐一半租金是因為自己生活困難。趙先生辯稱,不同意將該底商50%的產權給姐姐,理由是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
河西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該底商雖然登記在趙先生名下,但實際出資人為姐弟二人;且雙方就該底商的權屬已達成協議,確認了共同出資、共同所有的事實,該行為不違反法律規定,因此趙女士依法享有50%的權利。法院認為,趙先生關於房屋登記在其名下就歸其所有的抗辯理由,於法無據,不能成立。由此,法院一審判決姐弟倆共同出資購買的底商其50%所有權歸姐姐所有。 (記者王姝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