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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因為網管不辭而別,『公司部分電腦染上病毒,文件丟失。』前不久,天津市西青區法院審理的一起單位告員工勞動爭議案中,某汽車配套公司代理人述說:『因為被告張某沒有進行工作交接,導致現有設備電控資料全部丟失,後續維護和改造昇級無法進行……』西青區法院一審宣判,張某與公司進行工作交接,同時返還公司為其墊付的社會保險費用1128.96元。
在大多數人認為工作不好找的情況下,『80後』網絡維護員張某不辭而別,『炒』了單位的魷魚。據其單位訴稱,公司與張某於2008年9月4日簽訂勞動合同,約定期限為2008年9月5日至2011年9月4日,試用期為2008年9月5日至2008年12月4日。公司進行多項培訓後安排張某正式上崗,主要負責公司設備電控部分的開發和維護以及全公司的辦公電腦、電話和網絡的維護工作。公司依法為張某繳納各項社會保險並按時足額發放工資。
從2009年10月14日起,張某在沒有事先通知公司的情況下突然離職並至今未歸。此後公司雖通過電話、電子郵件等形式多次與張某聯系,但張某以已回安徽老家為由既不回公司上班也不與公司進行工作交接。由於張某自動離職後一直未與公司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導致公司無法及時終止張某的社會保險繳納,至起訴時,已繳納至2009年12月。
因張某突然離職後未與公司辦理工作交接,導致多項資料丟失,影響了公司的正常生產,還導致公司辦公電腦及網絡無人維護,造成部分電腦染上病毒丟失文件。公司認為,張某的突然離職行為不但給公司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也損害了公司的形象。因此請求法院判令張某與公司進行工作交接手續,同時支付公司為其繳納的2009年11月至2009年12月的社會保險費用1128.96元。
張某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西青區法院缺席審理後認定了張某到原告公司從事上述工作並不辭而別的事實。法院認為,雙方的勞動合同中對於工作交接已有約定,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也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因此公司要求張某進行工作交接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