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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人員辦理車險相關業務 新華社發(資料圖片,圖文無關) 央視質疑車險無責免賠屬無效條款 據披露,車主起訴保險公司,法院均判保險公司全額賠付
天津北方網訊 我國的汽車保有量已經達到2億輛左右。絕大多數車主都會給自己的愛車買份商業保險,其中不少車主給自己的車買的還是所謂的『全險』,以為自己的車無論碰到什麼問題,都可以找保險公司全額理賠。但是,在理賠的過程中,保險公司常把『有責纔賠』的條款提了出來……
多位車主遭遇索賠困惑 困惑一: 車被刮蹭『全險』只賠70%酷愛汽車的小張大學畢業不到兩年就用自己幾乎全部積蓄買了一部車,並按照保險推銷人員的話給自己的車買了所謂的全險。
前不久,小張的車好好地在停車場排隊等著進場的時候出了個小事故,交警認定對方是全責,但是之後肇事司機百般推托,就是不願意賠償,無奈之下,小張直接聯系對方的保險公司,可是對方保險公司非說小張不是他們的客戶不和小張接觸,無奈的小張聽了這話想起來自己的車投了足額車損險,於是他覺得自己的保險公司應該能幫助他解決問題。但是小張告訴記者,他自己的保險公司也不管他,事實真是這樣嗎?記者撥通了小張所投保保險公司的電話想驗證一下。
投了足額的車損險,出了事故,還要先劃分責任,如果沒有責任,自己的保險公司就不賠償。按照這位客服的指點,記者在平安保險的格式合同中找到了這樣的條款。事有巧合,就在這次事故後不久,小張的車放在停車場裡被刮了一下,肇事車輛逃逸。按照保險公司之前的說法,由於這次事故小張也沒責任,所以,保險公司會不會賠給自己修車的錢,小張很沒有底,但是由於實在找不到肇事方,小張只好硬著頭皮再找自己的保險公司。
可賠給小張,也可不賠,如果賠了就只賠70%。前一次無責不賠,這一次無責小賠。同一家保險公司。這令小張實在無法理解。
困惑二: 墊付4萬元只能獲賠一半從鄉下到南京創業的老張,從親戚朋友那裡湊了20多萬元買了一輛渣土車經營,妻子則找了一份為保險公司代賣保險的工作,正是由於聽了妻子關於買車險很有用的意見,老張花了近1萬元為自己的車上了足額保險。後來,老張的車出了事故,但由於不同意保險公司只賠一半,老張事故中墊付的四萬多元無法得到賠償,老張和妻子發生了矛盾。老張覺得,既然交了錢也得不到賠償,那還不如省下近一萬元的保費,可以自己彌補一下損失。
江蘇車主 起訴保險公司獲法院支持去年9月,江蘇車主陳新春在走投無路的情況下鼓起勇氣,將自己所投保的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原來,2008年,陳新春駕駛自己的車輛在311省道上發生了嚴重交通事故,車輛嚴重損壞變形。事故認定,陳新春負主要責任。但是陳新春萬萬沒有想到,在向保險公司報險後,保險公司竟然要求對嚴重損壞的車輛,進行修復。
保險公司聲稱,不接受修理決定,就一分錢也不賠。而此時車主陳新春本人在事故中
已經全身癱瘓,轉回老家生活了。出於委曲求全以換得盡快拿到一點錢的想法,陳新春接受了放棄報廢,進行修理的要求,然而,事情並不像他想象的做一點讓步就可以解決。
在與保險公司反復溝通近兩年沒有結果的情況下,陳新春委托律師提起了訴訟,南京市古樓區人民法院受理了這個案件。開庭審理時,被告安邦保險公司堅持按責任劃分只賠70%。
保險公司堅持說,按責任賠付的條款是合同中寫明的,是投保人在購買保險時認可的。對此,法官解釋說這樣的說法在格式條款的訂立中根本站不住腳。
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根據車損全額的金額進行賠償,訴訟費用的絕大部分也由保險公司負擔。記者注意到判決書中明確寫出:保險條款中規定,保險人依據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是該保險條款不符合投保人的締約目的。同時作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保險人設定的上述合同條款,客觀上免除了自身的民事責任,排除了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的主要權利,按《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認定該條款無效。但是,法官同時指出,選擇訴訟維權的車主僅佔極小的比例。
多地法院 『無責免賠』與社會導向背離記者了解到,在江蘇省法院系統、北京市法院系統和重慶市法院系統都是通過類似判決,認定按責任賠付條款無效,支持消費者合法訴求的。
其中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在審判此類案件時寫在判決書裡的一段話是這樣說的:『設定「無責免賠」條款,無疑與鼓勵機動車駕駛人遵守交通法規的社會正面導向背離,也不符合投保以分散社會風險之締約目的,同時有違保險立法尊重社會公德與誠實信用之原則。確認「無責免賠」條款無效,符合正義這一法則的基本價值,亦符合社會和諧發展的科學內涵。』
經過調查我們發現,法律專家都認為按責任賠付的條款是不合理的,屬於無效條款,但是在絕大多數的汽車保險合同中,這樣的條款卻依然堂而皇之地存在著。
在這個條款背後隱藏著這樣幾個值得關注的問題,一個是『有責纔賠』、『無責不賠』的條款無疑是在保護違法者的利益,也就是說那些在駕車過程中違法違章的司機利益能得到保障,而遵章守法的司機利益卻無法得到保護;另一個是只要投保人通過法律途徑對保險公司提起訴訟,保險公司通常都會敗訴,但是保險公司為何還要保留這樣的條款呢?原因是主動通過法律的途徑保護自己權益的車主比例並不多,因為很多車主並不了解這當中的問題,有的即便認為它不合理,也會覺得打官司太麻煩,所以絕大多數車主只能是忍氣吞聲、無奈接受。
記者對國內20多家保險公司的車輛損失險合同進行查閱發現,這個一再被保險公司在理賠中提及的條款,在所有這些合同中都存在,其中只有個別詞語的細微差別。
專家建議,雖然我們暫時無法改變被迫接受格式條款的現實,但是我們完全可以選擇不接受其中的無效條款,必要時拿起法律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