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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每日電訊》2月19日報道,『2010年苹果公司發現有37家供應商存在嚴重違規行為,遠多於2009年的17家;位於蘇州的一家供應商有137名工人正己烷中毒……』苹果公司一公布《2011年供應商責任進展報告》,就被推到輿論的風口浪尖,一串串數字背後暴露了公司利益快速增長下隱藏的潛在風險。苹果公司這份『遲到』的報告,引起媒體和社會對聯建公司137名員工不幸遭遇和生存現狀的關注。目前,中毒的員工已有58人簽訂了一次性補償協議,56人回到工作崗位,但仍有一些員工處於糾結狀態。
梳理『毒苹果』事件,公眾的疑問集中在這樣幾個問題:首先,供應商存在違反《職業病防治法》的行為造成了員工的職業損害,苹果公司有沒有責任?應該承擔怎樣的責任?其次,員工遭受職業損害後,一次性補償是否是處理該類損害的最佳辦法?一旦以後發生牽連性疾病,其損害由誰承擔?一些員工對於資方提出的離職補償後再有癥狀、公司將不負任何責任存在懮慮,擔心一旦離職後疾病復發無人負責,這一問題如何解決?第三,蘇州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於兩年前明確發出通知,要求區內電子企業不得使用正己烷,並要求企業簽訂承諾書,現在卻出現違規行為,監管漏洞如何補救?
『毒苹果』事件發生後,當地有關部門對企業進行了處罰,並責令整改,主動介入員工權益的保障,為員工維權提供了幫助,以期盡可能將危害和影響降到最低,這些都值得肯定。但當中毒員工糾結於事後治療問題時,當社會輿論糾結於苹果公司的責任時,有關部門也應該從源頭上審視職業病防治機制的不完善之處。
其一,職業病危害責任是否應分清直接責任和間接責任?目前,《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職業病危害的直接責任者是存在有毒有害作業的用人單位,從這個角度看,苹果公司似乎無責。但在產品生產鏈條不斷延長的背景下,是否應借鑒《產品質量法》的規定,明確規定產品集成商或者銷售商對於明知供應商存在違規行為、存在損害員工健康行為而不制止的,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其二,《職業病防治法》和國務院《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都規定,對職業病患者,企業只能調換工種、調換崗位,而不能辭退。不過,對於一些沒有導致職業病的輕微職業損害或者是可逆性損害,目前一些單位常常是給予補償後解除勞動關系。對此,是否應該在《職業病防治法》中規定給予一定時間的觀察期,然後根據危害情況再行確定勞動關系的處理?
其三,針對有些職業病防治時間長、易復發的特點,建立和強化職業病防治專項基金,對於一些離開原工作單位若乾年後發生與職業危害關聯疾病的勞動者,給予一定的幫助和支持。
其四,對職業病的防控,政府管理部門的責任要加強,尤其要強化事前管理,要經常進駐企業進行調查,檢測勞動環境,對可能產生污染源的工藝作出警示並責令改進等。
每一次職業病危害事件的發生,都是勞動者用自己最寶貴的健康向相關制度發出警示。我們應該珍視這樣的警示,從制度完善上,為勞動者的職業健康提供最給力的保障。 (郭振綱)